林德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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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逾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发布者:林德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3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之子林XX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7日,林XX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借款转入林XX个人账户。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至被告家中追讨欠款,被告自愿替其儿子承担对原告的债务。经核算,林XX尚欠原告47000元,被告遂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武汉钱XX人民币四万柒仟元(林XX手上),借款人林XX,还款时间35天。”

被告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

本院查明:钱XX与案外人林XX系朋友关系,林XX系林XX之子。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林XX多次向钱X借款,后经双方对账,林XX共欠钱XX47000元。2020年11月1日,钱X到林XX家中索要借款,林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武汉钱XX人民币四万柒仟元(林XX手上),借款人林XX,还款时间35天。”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林XX欠钱XX借款4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XX自愿向钱XX出具《借条》加入该债务,钱XX亦接受,故对钱XX要求林XX偿还借款4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林XX于2020年11月1日出具《借条》承诺还款时间为35日,逾期还款,应向钱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本院依法以借款47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XX借款4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47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林德伟律师,湖北楚耀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及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和婚姻纠纷类案件专业律师。林德伟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楚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8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