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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审从轻、减轻处罚

发布者:余铖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2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董XX、董XX、安XX、李XX共同出资在荆州市荆州区内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邀约被告人肖XX加入,后又陆续招入被告人张XX、杜XX、赵XX、杨X等人。该团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人进行语音群呼,由前端话务员冒充XX银行等机构客服人员,收集有贷款意愿客户的微信发给后端业务员,后端业务员再以帮客户办理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额度的“信贷卡”为名,向客户收取所办“信贷卡”额度0.5%至1%的定金后,后端业务员将P图制作的贷款审核通过图片和假“信贷卡”的照片发给客户,使其相信办卡成功,再收取“信贷卡”额度2%至3%的尾款。以客户办理人民币10万元额度为一单计算,前端话务员的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底薪加每单提成人民币50元,后端业务员的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底薪加每单提成人民币2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该诈骗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辩护人接到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依法会见了当事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安XX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但认定当事人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此之外当事人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多项从宽情节,于是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辩护人充分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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