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铖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4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代理被告。原告毛X、被告胡X、被告刘X。其中两被告是夫妻。原被告共同投资第三人湖北XX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门窗制作、销售。选举原告为执行董事,被告胡X为监事。后两被告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设立佛山市XX,原告以被告另设同类业务公司起诉。
代理人认为本案胡X为公司监事,不再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人员范围内,佛山市XX的经营者为刘X,但刘X未在湖北XX公司任职,所以两被告不应受竞业禁止的限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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