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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企业清算日期的纳税筹划方案

作者:项国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0次举报
2023-07-19


调整企业清算日期的纳税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思路】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①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②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①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③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④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⑤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⑥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也应当缴纳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在清算之前仍有盈利,清算所得为亏损时,可以通过将部分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转移到清算之前,以抵销企业的盈利。这种转移可以通过改变清算日期的方式实现。

 

【纳税筹划案例4-5

 

某公司董事会于2×23820日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股东会822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于831日宣布解散,并于9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2×231月至8月公司预计盈利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9月份该公司将发生费用180万元,清算所得预计为-80万元。请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91日为清算日期,2×231月至8月盈利6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50万元(600×25%)。清算所得为-80万元,不需要纳税。该公司可以考虑将部分费用在清算之前发生,这样可以将清算期间的亏损提前实现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公司可以在公告和进行纳税申报之前,由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101日,并于102日开始清算。公司在91日至930日共发生费用180万元。假设其他费用不变,清算所得将变100万元。此时,该公司2×231月至9月的应纳税所得额420万元(600180),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05万元(420×25%)。清算所得为1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减轻税收负担20万元(15010525)。


项国律师,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后、英国莱斯特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律师,通过美国加州司考、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业资深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62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1320120********62 税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