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立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思路】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都具有一些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时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独立核算,如果不能独立核算,则应当和其他经营一起缴纳较高的税率。有时企业是否进行了独立核算很难判断,此时,税务机关往往对企业一并征收较高的税率,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中某个部门独立出去,成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低税率经营或者免税经营,这样就很容易达到独立核算的要求了。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一家专门的批发企业,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如下: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除下述第(2)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上述第(1)项、第(3)项规定执行。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和上述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纳税筹划案例4-13】
甲企业是一家图书公司(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兼营古旧图书等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该企业2022年共获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其中免征增值税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为160万元;进项税额为44万元,其中属于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该企业并未对古旧图书经营独立核算。请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企业由于没有独立核算免税产品,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600×9%-44)。为了更好地进行独立核算,该企业可以考虑将经营古旧图书的部分独立出去,成为全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分立以后,该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5.6万元[(600-160)×9%-(44-10)]。通过纳税筹划,该企业减轻税收负担4.4万元(10-5.6)。
【纳税筹划案例4-14】
某企业为一家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消费税率为15%),每年生产高档化妆品20万套,每套成本为360元,批发价为420元,零售价为500元。该企业采取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假定其中有一半产品通过批发方式,一半通过零售方式。请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 380万元[(10×420+10×500)×15%]。如果该企业将其一个经营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批发公司,该企业的化妆品先以较低的批发价400元销售给该批发公司,然后由该批发公司销售给消费者,则该企业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1 200万元(20×400×15%)。通过纳税筹划,该企业减轻消费税负担180万元(1380-1 200)。
项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