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 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 增值税。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 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 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可以利用上述优惠政策进行资产重组。
甲上市公司准备与乙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甲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和负债 均转移给乙公司,乙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甲公司,双方互不支 付差价。已知,甲公司名下的货物正常销售额为5 000 万元,乙公司名下的货 物正常销售额为4 000 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原计划各自按照资产销售的方式 来进行税务处理,请对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交易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如果按普通资产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不考虑其他税费,仅销售货物部 分就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 +4 000 )× 13% =1 170 (万元)。
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资产重组的框架下开展资产置换并按照相关规定 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将资产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 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则可以享受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免于计 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 170万元。
甲公司准备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互换,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 让以及机器设备等转让的销售额约1亿元,大约需要缴纳增值税400 万元,请提 出税收筹划方案。
甲公司和乙公司将简单的资产互换设计为资产置换,不仅将全部实物资 产互换,其中所涉及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也一并互换,这样,其中所涉及 的货物转让、不动产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均不征收增值税。通过税收筹 划,减轻增值税负担约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