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磊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系情侣关系,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万元;
2.被告支付利息50451元(以26.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息,自2018年4月27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17日,并计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支付违约金7554.4元(以2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6月28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17日,并之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4.被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
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保险费700元、保全费2240元、受理费6460元)。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合同(借条)成立时间:2019年3月8日。
二、借款合同(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原、被告于2019年3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266000元,月利率1%,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若逾期还款,根据逾期款项的日万分之二(折合月利率0.6%)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乙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为维护及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三、实际支付款项时间、金额:原告主张其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6月10日、9月8日、10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15000元、25000元、8000元、1万元、2万元,合计78000元;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6月29日、8月24日、9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3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18万元;于2018年5月22日委托案外人廖某乔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万元。上述款项合计358000元。双方之间还有其他资金往来记录。
四、还款情况:原告确认被告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2019年1月22日还款5万元、2万元,合计7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8月15日、9月12日还款1万元、5000元、5000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原来系情侣关系,双方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原告确认部分资金往来系支付房租、日常开销等,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借贷往来资金进行了结算。案外人廖某乔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表明,2018年5月22日其向被告转账支付10万元,系受原告委托,其对被告不享有债权也不会向被告主张债权,确认该债权归原告享有。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及庭审内容,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案中,《借款合同》载明的起息日为2018年4月27日,原告尚未实际出借足额款项,综合考虑双方资金往来频繁、款项金额、性质不一等特点,结合《借款合同》系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凭证的情况,本院酌定调整案涉借款的起息日为合同签订日即2019年3月8日。双方约定的借期内月利率为1%,逾期违约金月利率为0.6%,被告逾期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应合并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计算。《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已还款项应当首先支付利息。经核算(详见附表一、二),截止2019年9月12日,被告应支付剩余本金264955.33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1622.71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剩余本金264955.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2%的标准自2019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7日为9185.12元,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保全担保费7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有票据为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褚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4955.33元、利息和违约金10807.83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17日止,此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64955.33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19.2%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褚某某支付律师费2万元、保全担保费700元;
三、驳回原告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93元,由被告负担5567元。保全费224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