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有27日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向甲公司投资50万元,持有该公司5%的股份份额,并将该部分股权份额交由被告代为持有。协议明确约定,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在收到相应收益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收益交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当日即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费用由原告后续予以支付。被告收款后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即将代持部分的股权份额全部转让给他人,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股权投资款,被告均未予以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望判如所请。
原告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已解除;
2.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41650元(资金占用费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自2017年3月27日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8日共4165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一、2017年3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向甲公司投资50万元,持有该公司5%的股份份额,并将该部分股权份额交由被告代为持有,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在收到相应收益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收益交付给原告。原告应尽快将全部投资款一次性划至被告账户,被告收到股权投资后,代持开始生效。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投资款30万元。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剩余20万元另行支付。
二、2017年6月27日,被告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以被告私自将股权转让他人,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30万元及利息。该《律师函》被退件,未送达被告。2019年3月2日,原告在微信中问被告什么时候还钱,被告回复“争取7月付你10万”“争取年底付完你”。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同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转账30万元投资款,委托被告代为持有甲公司的相应股权,但被告却私自将名下的甲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亦承诺向原告退款,因此,双方已确定解除了《协议书》。对原告请求确认《协议书》已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30万元,并以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已解除;
二、被告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褚某某返还投资款人民币3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3月27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4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曾某某负担。上述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曾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