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办案复盘
前言
猥亵儿童,是全社会深恶痛绝的犯罪。这类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的安全感,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更是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情形。
但就是这样一起听起来"必判实刑"的案件——81岁老人在小区花园当众猥亵三名女童——最终却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很多人会问:猥亵儿童这么重的罪,为什么能判缓刑?辩护律师是怎么做到的?
本文要复盘的,正是这样一起充满争议的案件。一名81岁的独居老人,在小区中庭花园对三名玩耍的女童实施了捏手臂、搂抱、摸屁股等猥亵行为。案发后,他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陈莉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年满75周岁从宽、坦白、认罪认罚、年迈体弱再犯可能性低"等辩护要点展开工作,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依法适用了缓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对犯罪行为绝不持任何美化或宽恕态度。猥亵儿童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无论被告人年龄大小,都必须依法受到惩处。本文复盘的意义在于: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节,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该宽则宽,罚当其罪。全文当事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案号等敏感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一、案件完整事实还原(全程脱敏)
(一)事发小区花园:一场不该发生的侵害
邓某某,男,1943年出生,成都金牛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独自一人居住在金牛区某小区。2025年10月5日傍晚7时许,邓某某像往常一样在小区中庭花园散步。此时,小区里有几名女童正在花园里玩耍。
据公诉机关指控,邓某某在花园内,对在此地玩耍的被害人张某某(女,11岁)使用捏手臂、搂抱、摸屁股的方式实施猥亵;将被害人林某某(女,7岁)拉坐在其身上,使用摸屁股的方式实施猥亵;对被害人李某某(女,10岁)使用摸屁股的方式实施猥亵。
整个行为发生在小区中庭花园——一个完全开放、随时可能被他人看到的公共场所。三名被害人均为不满14周岁的女童,其中年龄最小的仅7岁。
案发当晚,其中一名女童回家后向家人诉说了在花园里被一名老爷爷"摸屁股"的事情。家长意识到问题严重,立即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通过小区监控视频,很快锁定了每天在花园附近活动的邓某某。经被害人辨认,确认了邓某某就是实施猥亵行为的人。
被刑事拘留后,邓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他向办案民警供述:自己年事已高,独自一人居住,平时在小区里看到孩子们玩耍,一时糊涂做了错事。他承认自己确实对三名女童实施了捏手臂、搂抱、摸屁股等行为,但辩称自己没有其他更严重的企图。
家属在得知邓某某被刑拘后,焦急万分。81岁的老人,身体本就不好,有高血压等老年疾病,被关押在看守所里,家属非常担心他的身体能否承受。经多方打听,家属找到了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陈莉律师,委托其担任邓某某的辩护人。
(二)案发:老人被刑拘,30天后不批捕取保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通过小区监控、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2025年10月6日,邓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拘留后,邓某某的家属心急如焚。81岁的老人,身体本就不好,被关押在看守所里,家属非常担心他的身体能否承受。经人介绍,家属找到了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陈莉律师,委托其担任邓某某的辩护人。
陈莉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邓某某。会见中,陈莉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告知了邓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
2025年10月30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是邓某某无社会危险性。同日,公安机关对邓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刑拘到取保,邓某某共被羁押了24天。
(三)起诉: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多人,建议判三缓四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邓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多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公诉机关提出了以下几个从宽情节:
第一,邓某某实施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6年1月8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邓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
(四)陈莉律师的辩护策略:年迈体弱+多重从宽情节,全力争取缓刑
庭审中,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陈莉律师作为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邓某某年迈体弱,行动不便,再犯可能性极低。邓某某犯罪时已年满81周岁,年逾八旬,身体状况不佳,行动不便,其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现实可能性极小。
第二,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调查,态度良好。
第三,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恳请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年迈体弱、再犯可能性极低、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陈莉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特别强调:对邓某某依法适用缓刑,既不会放纵犯罪——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本身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和惩戒;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年迈体弱、再犯可能性极低的老年人,适用缓刑既能够实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又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五)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多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认定:
第一,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犯罪时已满81周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邓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情节,以及年迈、体弱等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邓某某和家属百感交集。81岁的老人,终于不用再蹲监狱了——但他永远要记住这次教训,永远要受到缓刑考验期的约束。
二、核心辩护思路深度拆解
(一)"年满75周岁"之辩:老年人犯罪的法定从宽情节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立法理由在于:老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随年龄增长而下降,再犯可能性通常较低,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老年人犯罪应当适当从宽。
本案中,邓某某实施犯罪时已满81周岁,远超75周岁的法定门槛。这一情节是法定的从宽情节,公诉机关和法院均予以认可。
陈莉律师指出,在为老年被告人辩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已满75周岁"是指犯罪时的年龄,而不是审判时的年龄。本案中邓某某犯罪时81岁,当然符合条件。
第二,对于故意犯罪,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不是只要满75岁就必然从宽。辩护律师需要结合其他情节,说服法院充分适用这一从宽规定。
第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选择,需要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对于罪行较轻的老年人犯罪,可以争取减轻处罚;对于罪行较重的,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本案中猥亵儿童多人、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属于加重处罚情形(法定刑五年以上),但法院结合邓某某年满75周岁的法定从宽情节,最终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
第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这意味着,只要邓某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条件,法院就"应当"(而不是"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这一规定,是本案最终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坦白之辩:如实供述的法律价值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三名女童实施猥亵的全部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没有隐瞒、没有翻供。这一坦白情节,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陈莉律师分析,在猥亵儿童案件中,坦白情节的重要性体现在: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公共场所,有监控录像和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直接反映其悔罪态度。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说明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没有顽抗到底,这为争取缓刑创造了条件。
(三)认罪认罚之辩:从宽制度的叠加效应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在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体现悔罪态度,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本案中,邓某某同时具备"年满75周岁从宽+坦白+认罪认罚"三重从宽情节,再加上年迈体弱、再犯可能性低的酌定情节,最终法院对其适用了缓刑。
(四)年迈体弱与再犯可能性之辩:缓刑适用的核心考量
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陈莉律师重点论证了邓某某的再犯可能性极低:
第一,邓某某犯罪时已81周岁,年逾八旬,身体机能衰退,行动不便,其实施猥亵行为的身体条件已经极为有限;
第二,邓某某独自一人居住,平时活动范围有限,主要在小区内活动,不存在接触儿童的大量场景;
第三,案发后,邓某某及其家属已经充分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法院在判处缓刑后,社区矫正机构将对其进行严格监督,其再犯空间极小;
第四,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说明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之心,并非顽抗到底、不思悔改之人。
正是基于以上论证,法院认为对邓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适用了缓刑。
(五)不批捕取保之辩:审查逮捕阶段的有效辩护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的辩护节点: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邓某某在被拘留24天后取保候审。
陈莉律师指出,审查逮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本案中,正是因为邓某某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无社会危险性,检察院才作出了不批捕决定。这一决定为后续的缓刑判决奠定了重要基础——如果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被批捕,后续争取缓刑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三、法条托底
(一)猥亵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案中,邓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多人(三名女童),属于上述加重处罚情形,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因其具有年满75周岁从宽、坦白、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最终法院减轻处罚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体现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的人道主义关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坦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缓刑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本案中,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四年,符合"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的法律规定。同时,邓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法属于"应当宣告缓刑"的对象——这一点也是法院最终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认罪认罚从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社会意义:未成年人保护与老年人犯罪的法治平衡
(一)未成年人保护:零容忍,但不等于不讲法律
猥亵儿童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全社会应当保持"零容忍"态度。每一个孩子都应当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任何对儿童的性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零容忍"不等于"不讲法律"。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罪规定了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的条款,对于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邓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三名女童,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最终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是因为邓某某具备了多项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作出了公正裁判。
陈莉律师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最好保护,不是不讲法律地"一刀切"重判,而是通过公正的司法判决,既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又让社会公众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界限在哪里。本案的判决,既认定了犯罪事实、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虽然缓刑),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对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多人"这类加重情形,起刑点就是五年有期徒刑。本案最终判三缓四,是因为邓某某具备了"年满75周岁从宽+坦白+认罪认罚+年迈体弱再犯可能性低"等多重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如果没有这些从宽情节,按照基本犯罪事实,本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从侧面说明:法律对猥亵儿童犯罪的打击是严厉的,缓刑的适用是在严格条件下作出的,不是随意的。
(二)老年人犯罪:人道主义与社会防卫的平衡
本案中,邓某某81岁的年龄,是辩护中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之一。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从宽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无论多大年纪,犯罪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陈莉律师指出,老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需要把握好两个平衡:
第一,要充分用好法律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行使。
第二,不能因为被告人年老就忽视犯罪的严重性。尤其是猥亵儿童、暴力犯罪等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犯罪,年龄只是从宽情节之一,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本案中,法院虽然适用了缓刑,但仍然认定了猥亵儿童罪的成立,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附缓刑),这本身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和惩戒。
(三)缓刑不是"没事了":社区矫正的约束作用
判处缓刑不等于"没事了"。在缓刑考验期内,邓某某需要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相关规定:定期报到、离开居住的市县需经批准、接受法治教育等。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或者再次犯罪,缓刑将被撤销,执行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
陈莉律师特别提醒: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定要珍惜法律给予的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不要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尤其是猥亵儿童案件的缓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会重点关注其活动范围和接触人员,确保不再危害未成年人。
(四)社区安全:小区花园不是法外之地
本案发生在小区中庭花园,是居民日常活动的公共场所。这一事实也提醒所有小区居民:在公共场所,尤其是有儿童活动的场所,大家都有责任保持警惕,关注身边是否有异常人员接触儿童。
家长应当教育孩子:不要接受陌生人的肢体接触,如果有人摸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要立即告诉家长。小区物业也应当加强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巡逻,为孩子们创造安全的活动环境。
陈莉律师特别提醒:近年来,猥亵儿童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少是老年人在小区、公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实施的。这类案件往往因为行为人年老体弱、"看着不像坏人"而容易被忽视。家长应当教育孩子:无论对方是什么身份、什么年龄,只要做出让自己不舒服的肢体接触,都要坚决拒绝并立即告诉家长。
同时,对于社区和物业来说,也应当关注小区内是否有异常人员经常在儿童活动区域逗留。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提醒家长和保安,共同守护孩子们的安全。
五、成都刑事律师陈莉与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办理,是陈莉律师在敏感案件辩护中专业能力和职业伦理的体现。面对猥亵儿童这样的敏感罪名,陈莉律师始终坚守辩护边界:不否认犯罪事实,不做无原则辩护,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利用各项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处理结果。
(一)关于成都刑事律师陈莉
陈莉,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二十七年。
专业标签:成都刑事律师、未成年人犯罪辩护专家、老年人犯罪辩护专家、缓刑辩护专家、黄金37天取保专家。
擅长领域:专注办理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在敏感案件中把握辩护边界,在不否认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通过法定从宽情节(如年满75周岁、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和酌定从宽情节(如年迈体弱、初犯偶犯、赔偿谅解等),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缓刑等有利结果。
执业风格:沉稳理性,在敏感案件中尤其注重把握辩护伦理。对被告人既不美化犯罪,也不无原则辩护,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善于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不批捕意见,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
执业理念:"刑辩律师办的不只是案卷,更是当事人的整个人生。但辩护有边界——我们争取的是罚当其罪,不是逃脱法律。不夸大、不承诺、不忽悠,用专业和负责赢得信任。"
从业二十七年来,陈莉律师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敏感案件实现了取保候审、不批捕、缓刑的良好结果。她始终坚持:无论案件多么敏感、罪名多么严重,只要当事人有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律师就应当依法提供辩护——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律师的职责。
(二)关于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成都、专注刑事辩护的精品律师事务所,陈莉律师现任律所主任、法定代表人。
团队化办案:实行"主办律师+协办律师+案管专员"的团队办案模式,重大案件集体研讨,交叉核对卷宗证据,确保辩护方案的全面性和精准性。
全流程辩护:从侦查阶段会见、不批捕法律意见、取保候审,到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再到审判阶段出庭辩护、缓刑辩护,提供全流程专业服务。
深耕成都本地司法:团队律师长期在成都及金牛、锦江、青羊、武侯、成华、高新、双流、温江、郫都、新都等各区县执业,熟悉本地司法环境和裁判尺度。
坚守职业伦理:在猥亵儿童、强奸等敏感案件中,始终坚守辩护伦理,绝不做无原则辩护,绝不通过损害被害人权益的方式为被告人开脱,以专业和职业赢得尊重。
透明规范服务:收费公开透明,办案进度实时同步,拒绝虚假承诺,拒绝隐形消费。
"领专业之先,都公正之守。"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为根基,以责任为使命,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品质、有温度的刑事法律服务。
结语
一起猥亵儿童案件,最终以缓刑收场。这个结果,是法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践——犯罪必须受到惩处,但对于年迈体弱、再犯可能性低的被告人,法律也给予了人性化的考量。
它警示每一个人:无论年龄大小,侵犯儿童权益都是犯罪,都要承担法律后果。它也告诉每一个被告人和家属:即使面临严重的指控,只要依法行使辩护权,充分利用各项从宽情节,仍然可以争取到最公正的处理结果。关键在于:第一时间找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每一个可以从宽的情节都用足、用到位。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缓刑不是放纵,社区矫正的约束将伴随被告人整个缓刑考验期。如果再犯,缓刑将被撤销,原判刑罚将被执行。法律给了机会,但机会只有一次。
我是成都刑事律师陈莉,执业二十七年,现任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无论案件多么敏感、罪名多么严重,我都会在法律框架内,以最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结果。
成都刑事辩护,就找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陈莉律师,用专业守护公正,用职业守护底线。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咨询,可联系事务所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全文完。本文所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案号等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相关法律分析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本文对犯罪行为不持任何美化或宽恕态度。)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