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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成功取保候审办案实录

发布者:陈莉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52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成都刑事律师 陈莉|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引言

在成都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多年,作为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办理过多起贷款中介行业的刑事案件。贷款中介属于市场上较为常见的服务行业,行业内部业务模式鱼龙混杂,稍有边界把握不准,就很容易被卷入刑事风险,其中诈骗类指控尤为多见。

很多贷款中介从业者,自认为只是正常开展居间中介业务,却不曾意识到自己的部分业务操作,已经踩在了刑事法律的红线上。一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整个家庭瞬间陷入巨大的恐慌。不少家属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只要公安立案抓人,就意味着罪名已经坐实,只能被动等待判刑;也有部分家属病急乱投医,轻信所谓“关系”可以摆平案件,白白耗费金钱,还错失侦查阶段的辩护黄金窗口期。

在这里要厘清一个关键法律认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仅仅代表有犯罪嫌疑,不等于最终定罪判刑。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就是厘清民事中介服务和刑事诈骗的边界,梳理全案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情节,评估社会危险性,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不等于无罪释放,但这是极为关键的阶段性胜利。当事人能够离开看守所回归正常生活,也会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筑牢基础。今天分享的这起真实办案案例,就是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陈莉律师办理的一起贷款中介涉嫌诈骗案件,经过辩护介入,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全文已将当事人姓名、住址、案号、精确日期全部脱敏,文中当事人统一使用刘某某指代,本文仅作办案普法纪实,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一、案情回顾:贷款中介业务引刑事风险,当事人被刑事立案侦查

本案当事人刘某某,成年男性,长期在成都双流区域工作生活,拥有固定居住场所,从事贷款中介相关工作已有一段时间,主要业务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客户对接各类贷款渠道,从中收取服务费用。刘某某本人在此之前,没有刑事犯罪前科,也无重大治安处罚记录。

贷款中介行业的业务逻辑,一般是客户自身条件难以直接从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便找到中介机构,由中介协助整理资料、匹配渠道,事成之后客户支付中介服务费。但是在业务实操过程当中,部分操作模式很容易产生刑事法律风险。

案发当月,一名融资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接受贷款中介服务的过程当中,遭遇财产损失,认为中介一方存在虚构条件、虚假承诺,以办理贷款为名骗取自己的钱财。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开展线索摸排与调查取证,将从事中介业务的刘某某列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正式以诈骗案件开展刑事侦查。

据当事人刘某某向律师陈述的案件经过:客户主动找上门寻求贷款融资服务,双方达成居间服务合意。刘某某的初衷是提供中介对接服务,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费。但是在实际业务沟通中,团队内部的业务人员存在夸大贷款审批通过率、对客户作出不实承诺的行为。客户缴纳服务费用之后,贷款业务最终未能办理成功,双方就退费问题发生巨大纠纷,协商谈判彻底破裂,客户选择报警处理。

站在报案人的视角来看,支付了中介费却没有拿到贷款,财产遭受损失,认为自己遭到诈骗;而站在刘某某的角度,他认为自己只是正常做中介居间业务,业务员的夸大宣传属于业务过失,自己主观上面并没有想要非法占有客户钱财的诈骗故意,双方本质属于民事服务合同纠纷,不应当上升到刑事诈骗层面。

刑事程序一旦启动,普通当事人和家属根本无力应对。突如其来的刑事侦查,给刘某某以及整个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家属完全看不懂刑事流程,不清楚公安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不明白中介业务怎么就变成了刑事诈骗犯罪。多方打听对比之后,家属最终委托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由我,成都刑事律师陈莉担任刘某某的辩护律师,全程介入本案侦查阶段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完成委托手续,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过程中,刘某某精神压力极大,内心充满焦虑,对后续案件走向十分迷茫。我首先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向其完整讲解刑事案件侦查流程,告知讯问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拥有的各项法定权利,告知其应当如何客观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会见的核心,就是把案件事实完整还原梳理。我逐项向刘某某核实:中介公司业务模式、业务收费标准、该名客户完整的沟通全过程、是谁对外作出的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服务费收取的流向、贷款未办成之后双方协商退费的完整经过、是否存在隐瞒关键信息、主观上是否具有占有客户钱款的想法。把案件当中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全部事实细节全部核实固定。

会见结束之后,我主动对接本案侦查承办民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了解侦查方向,知悉公安机关已经调取的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客户证言等证据。侦查阶段律师无法查阅完整卷宗,辩护工作必须依托会见信息、家属提供线索、和办案机关沟通信息综合研判。

经过律所内部案例研讨,我们确定本案现阶段首要辩护目标: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当中取保候审最核心法定条件,就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我们全部辩护工作围绕该要点展开,同时厘清中介民事服务行为与刑事诈骗犯罪之间的边界,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及配套辩护意见。

二、辩护核心思路:多维论证无社会危险性,区分中介业务与刑事诈骗

我们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摒弃空洞的求情,全部扎根案件事实与现行法律规定,一共形成四项核心辩护观点。

辩护观点一:本案存在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争议,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

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刘某某本身从事贷款中介居间业务,业务模式本身具备民事上的服务属性。客户是主动寻求中介融资服务,双方最初存在真实的居间服务合意。即便业务开展过程中,下属业务人员存在夸大审批概率、不实承诺等不合规业务推广行为,但该情形和主观上蓄意虚构全套事实、从头到尾预谋骗取钱财的诈骗犯罪,在主观恶性上面应当予以区分。

事件发生之后,双方原本针对退费事宜进行过协商,只是协商不成才走向报案。案件存在民事服务合同纠纷和刑事诈骗的法律争议。我们向办案机关提出,恳请审慎甄别二者边界,不应当直接将业务纠纷直接按照刑事诈骗打击处理。刘某某没有事前预谋策划骗取客户钱财,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辩护观点二:综合全案情况,对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是判断是否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法定标准,主要考察四点:是否可能再犯新罪;是否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是否打击报复被害人;是否逃跑逃避侦查。结合本案逐项分析:

第一,刘某某在成都本地有固定居所,家庭均长期在本地生活,有符合法律条件的保证人,保证人愿意依法履行监督义务,当事人不存在潜逃外地、躲避侦查的现实条件与动机。

第二,本案大量核心证据已经被侦查机关调取固定: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报案人的询问笔录。关键书证物证已经掌握在办案单位手中,刘某某没有条件毁灭、篡改证据;相关涉案人员也已经接受调查,串供风险极低。

第三,本案是业务纠纷引发的案件,属于财产类争议,当事人不存在暴力倾向,没有威胁、打击报复报案人的想法和行为,不存在报复被害人的社会风险。

第四,刘某某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到案之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自己了解的案件全部事实,对于业务当中出现的问题也有悔过认知,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对刘某某适用取保候审,完全可以保障后续整个刑事侦查程序顺利开展,不需要采取刑事拘留的羁押强制措施。

辩护观点三:非羁押状态更有利于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便于配合侦查

贷款中介案件事实细碎繁杂,涉及大量业务沟通细节、收费记录、内部业务流程。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情况下,很多业务资料、业务流程细节无法及时梳理提交办案机关。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在保证人的监督之下,刘某某可以随时响应办案机关的传唤,主动配合调查,整理、提交和案件相关的业务材料,有利于公安机关完整还原全部案件事实,查清案件当中存在的疑点,更加有利于案件客观公正办理。

辩护观点四:申请取保候审不等于否认嫌疑,当事人愿意依法接受后续司法处理

在辩护意见当中我们特别向办案机关说明:我方申请取保候审,并不是代表当事人想要规避刑事追责。如果经过完整侦查取证,证据能够证实刘某某确实构成刑事犯罪,当事人愿意坦然面对后续全部司法流程,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只是结合本案业务背景、主观情节、社会危险性等全部要素,从法理情理层面,不适合继续羁押。恳请办案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考量本案争议点,对刘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三、法条依据支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办案机关正是依据本条第二款,认定当事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出取保候审的处理。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破除构罪即拘、构罪即捕的固有办案思维,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区分民事居间服务纠纷与刑事诈骗,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办案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审查辩护律师提交的全套书面材料,结合卷宗证据、当事人个人情况综合评估,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依法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

本案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方式,由保证人履行法定监督义务,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得以离开看守所回到家中。案件侦查程序并未终结,公安机关将继续开展后续侦查工作。

拿到取保结果之后,家属专程向成都刑事律师陈莉表达感谢。家属讲到,在委托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之前,全家人压力巨大,非常担心当事人会长期羁押,对工作、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

同时我也向家属和当事人作出客观的法律释明: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更不等于案件结案,仅仅是强制措施发生改变。刘某某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侦查会继续推进,后续有可能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再三叮嘱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守法律义务:保证办案机关传唤随叫随到,不得干扰证人,不得销毁证据,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向执行机关报备。一旦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立刻被重新收押。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工作不会到此结束,我们团队会持续跟进侦查全过程,待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继续开展法律分析与辩护工作,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五、办案感悟|成都刑事律师陈莉:贷款中介行业,要警惕藏在业务背后的刑事雷区

执业以来,我作为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过成都双流、郫都、温江、高新区、武侯等多地大量经济类刑事案件,其中贷款中介涉诈骗的案件占比逐年上升。

很多中介从业者存在一个巨大误区:我只是做居间服务,收服务费是理所应当,顶多是民事违约,怎么就变成刑事诈骗?通过办理这起案件,在这里提醒行业从业者,有几个风险红线千万不能触碰。

第一,不能为了接单,虚构资质、虚构渠道,向客户作出百分百下款这类虚假承诺;

第二,不能在明知客户条件无法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依旧收取高额服务费;

第三,贷款办理失败之后,恶意失联、拒不退还相关费用,该行为会极大增大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风险。

同时也给遭遇刑事立案的家属提醒两点:

第一,不要消极等待,觉得中介案子说不清,请律师也没有用。侦查阶段是辩护黄金窗口期,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提交专业法律意见,能够直接影响强制措施结果。一旦被逮捕,后续想要变更强制措施,难度会成倍增加。

第二,不要迷信所谓“找关系摆平案件”,刑事案件只看证据、事实与法律,花钱找关系不仅于事无补,还会耽误宝贵的辩护时间。遭遇刑事案件,应当委托本地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处理。

当然,本案当事人现阶段成功取保,仅仅是阶段性的辩护成果,案件最终结果,还要看侦查机关完整调取的全部证据材料。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辩护团队,会全程跟进案件后续流程,根据新的证据变化,动态调整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律师介绍

陈莉律师|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耕成都本地刑事辩护业务,大量办理双流、郫都、温江、高新区、金牛、武侯等成都各辖区刑事案件。擅长37天黄金辩护期会见、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撰写、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重点办理诈骗、贷款中介涉刑、帮信、经济犯罪、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熟悉成都各看守所、公安及检察院办案流程,善于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从事实、证据、法律多角度挖掘辩护突破口。

如果成都亲友遭遇刑事拘留,需要刑事法律帮助,可咨询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陈莉律师。

注:本文为真实办案纪实,当事人姓名、住址、案号、精确日期全部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每一起刑事案件证据、情节均有差异,个案处理结果不能等同于同类案件处理走向,具体案件应当交由专业律师单独分析。


陈莉,四川省官方认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其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盛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19********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1510119********82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