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办案手记
前言
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两类犯罪。这两类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很多人因为酒后情绪失控,先打砸财物构成寻衅滋事,民警到场后又不配合、推搡、咬伤民警,进而构成妨害公务。数罪并罚之下,当事人往往面临实刑羁押的风险。
本文要复盘的,正是这样一起"两罪并发"的案件。一名26岁的年轻小伙,在成都成华区一家茶楼酒后打砸物品价值四万余元,民警到场处置时又踢打辅警、咬伤辅警小腿,致一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两罪提起公诉。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围绕"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醉酒状态下行为延续性"等辩护要点展开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中的大部分观点,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犯罪行为不持任何美化态度。打砸他人财物、袭击执法人员,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犯罪行为。本文复盘的意义在于:在犯罪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全文当事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案号等敏感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一、案件完整事实还原(全程脱敏)
(一)事发那晚:一场酒后的失控
尹某某,男,1998年出生,四川遂宁人,大学专科文化,独自一人在成都打工。2024年6月1日晚上9点左右,尹某某和朋友在外面喝了不少酒。酒后的他情绪低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让他心里堵得慌——可能是工作不顺,可能是感情问题,也可能只是酒精上头后的情绪失控。
他晃晃悠悠地走进了成华区八里庄路一家名为"陶怡居茶楼"的茶楼。这个时间点,茶楼里还有不少客人在喝茶打牌。据后来公诉机关指控,尹某某进入茶楼后,开始随意打砸东西:
他一把抓起吧台上的苹果牌平板电脑摔在地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4元),接着又砸向展示柜、冰激凌柜等物品,茶楼内一片狼藉。茶几上的茶杯被扫落在地,玻璃碎片散落一地,柜台上的茶具、摆件被推到地上,冰激凌柜的玻璃门被砸出了裂缝。经统计,被损毁的物品总价值约人民币40330元。
茶楼里的客人们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坏了,纷纷躲到一边。茶楼工作人员试图上前劝阻,但尹某某已经喝得酩酊大醉,根本听不进去。工作人员无奈之下,立即拨打了110报警。
(二)出警现场:从打砸财物到袭击民辅警
接到报警后,民警侯某某、辅警范某某最先到达现场。随后,民警贾某某、辅警徐某杨接指令赶到现场增援。
此时的尹某某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面对到场的民辅警,他拒不配合执法。据公诉机关指控:
在民辅警带离尹某某的过程中,尹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他先是挣脱了民辅警的控制,在挣扎中踢打执法民辅警。看到旁边有一根木条,他一把抓起试图殴打民警。在被民辅警合力控制的过程中,他还低头将辅警徐某杨的右小腿内侧咬伤,同时导致民警侯某某手部受伤。
整个过程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了下来。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尹某某当时确实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走路不稳、言语含糊,但他的动作——踢打、拿木条、咬人——都是有意识的动作。
后经鉴定,辅警徐某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而尹某某本人,经司法鉴定患有单纯醉酒(普通醉酒状态),但对其2024年6月1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刑事责任。
(三)刑拘与取保:10天后不批捕
2024年6月3日,尹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拘留后,尹某某的家属非常焦急。这个年轻人刚满26岁,人生才刚刚起步,如果因为酒后冲动留下刑事案底,对他的未来影响太大了。经人介绍,家属找到了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委托其担任尹某某的辩护人。
领都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派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尹某某。会见中,律师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告知了尹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向他解释了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和可能面临的刑罚。
尹某某见到律师后,情绪十分低落。他说自己那天晚上确实喝了太多,很多事情记不太清楚了,但看到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后,他知道自己做错了。他对打砸茶楼物品、咬伤辅警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愿意赔偿损失,愿意认罪认罚。
领都律师团队在会见后,立即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办案民警了解案件进展;
第二,与茶楼方面取得联系,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在家属的配合下,尹某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茶楼的全部经济损失40330元,并取得了茶楼方面的书面谅解书;
第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重点阐述了尹某某系初犯、坦白、愿意赔偿、社会危险性小等理由。
2024年6月13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尹某某不构成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尹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刑拘到取保,尹某某共被羁押了10天。
此后,案件经历了漫长的审查起诉阶段。2025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尹某某取保候审。2026年2月2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从案发至开庭,尹某某一直在外等候审判结果。
(四)起诉:两罪并罚,建议拘役五个月和六个月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尹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对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对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关于从宽情节,公诉机关认定:
第一,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尹某某无前科劣迹,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025年,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五)领都律师团队的辩护策略
庭审中,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领都律师团队作为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
第二,尹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
第三,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四,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五,尹某某已经赔偿了茶楼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茶楼方面的谅解;
第六,关于妨害公务部分,领都律师团队特别提出:尹某某的妨害公务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延续。他当时已经严重醉酒,意识不清,在被民辅警控制带离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一种被束缚住后的本能反抗,而非蓄意对抗执法。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七,综上,恳请法院对尹某某从轻从宽处理。
(六)判决:两罪并罚,执行拘役七个月
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尹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尹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认定:
第一,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
第二,尹某某赔偿寻衅滋事罪所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尹某某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尹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打砸财物,影响茶楼正常经营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后对民辅警进行人身攻击,损害国家法律权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其他与查明事实一致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已在量刑时充分予以考量。
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十一日。
拿到判决书后,尹某某和家属都松了一口气。从2024年6月案发,到2026年2月宣判,经历了近两年的等待,最终结果比他们预想的要好。尹某某说,这次教训太深刻了,以后再也不喝酒了,再也不会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二、核心辩护思路深度拆解
(一)初犯之辩:无前科劣迹的价值
本案中,尹某某系初犯——此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没有违法前科。这一点在辩护中非常重要。
领都律师团队指出,初犯、偶犯是刑事辩护中常见的酌定从轻情节。对于一个此前遵纪守法的年轻人来说,因为一时冲动犯下罪行,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小于有前科的人。尤其是酒后犯罪,很多时候是一时失控,而非预谋犯罪,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更大。
本案中,尹某某从遂宁来到成都打工,有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次因为酒后情绪失控,才走上了犯罪道路。这种初犯、偶犯的属性,是争取从轻处理的重要论据。
(二)坦白之辩:到案即如实供述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打砸茶楼物品、踢打辅警、咬伤辅警等全部事实,没有隐瞒,没有翻供,也没有推诿责任。这一坦白情节,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领都律师团队分析,在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案件中,坦白情节的重要性体现在:这类案件往往有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等客观证据,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直接反映其悔罪态度。尹某某到案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为案件的顺利办理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认罪认罚之辩:从宽制度的叠加效应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认可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在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体现悔罪态度,依法获得从宽处理。本案中,尹某某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赔偿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四)赔偿谅解之辩:修复社会关系
本案中,尹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茶楼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茶楼方面的书面谅解。这一情节,是辩护中的重要筹码。
领都律师团队指出,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它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愿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经济代价;
第二,它修复了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矛盾得到了化解;
第三,它是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尹某某赔偿寻衅滋事罪所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说明赔偿谅解这一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了。
(五)行为延续性之辩:醉酒状态下的本能反抗
本案辩护中,领都律师团队提出了一个有特色的辩护观点:尹某某的妨害公务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寻衅滋事行为的延续,更多的是被束缚住后的本能反抗,而非蓄意对抗执法。
这一辩护思路的逻辑是:尹某某从一开始就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他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因醉酒而显著减弱。在被民辅警控制带离的过程中,他的挣扎和反抗,更多是出于醉酒状态下的本能反应,而非有意识地、蓄意地阻挠执法。这种行为延续性,决定了他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当然,法院最终没有采纳"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因为打砸财物影响了茶楼经营,袭击民辅警损害了法律权威,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危害后果。但领都律师团队的这一辩护思路,仍然在量刑时为法院提供了从轻考量的视角。
(六)审查逮捕阶段的有效辩护:不批捕取保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的辩护节点: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以不构成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尹某某在被拘留10天后取保候审。
领都律师团队指出,审查逮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本案中,正是因为尹某某初犯、坦白、愿意赔偿等因素,检察院才作出了不批捕决定。这一决定为后续的从轻判决奠定了重要基础。
领都律师团队特别强调: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认为,一旦被刑事拘留就"完了",其实不然。在审查逮捕阶段,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及时提出专业的不批捕意见,检察院有可能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就能在短期内获得释放。这个阶段的辩护非常关键,千万不要错过。
(七)数罪并罚的辩护策略
本案中,尹某某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在这种情况下,辩护策略的重点是什么?
领都律师团队分析:数罪并罚案件的辩护,不能把两个罪名割裂开来,而要整体考量。具体来说:
第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争取量刑协商。本案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寻衅滋事罪拘役五个月、妨害公务罪拘役六个月,这个量刑建议本身已经考虑了各项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争取最轻的量刑建议。
第二,要区分两个罪名的不同性质。寻衅滋事罪针对的是社会秩序和他人财产,妨害公务罪针对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辩护时,对于财产损失部分,重点谈赔偿谅解;对于妨害公务部分,重点谈主观恶性和行为延续性。
第三,数罪并罚后,只要总和刑期不高(本案两个罪都是拘役),即使不判缓刑,实际羁押时间也不会太长。辩护的重点在于争取最轻的量刑建议和从轻处罚。
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这一策略的体现:通过在审查逮捕阶段争取不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较轻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实现了从轻处理。
三、法条托底
(一)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尹某某任意损毁茶楼财物价值约4万余元,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尹某某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踢打辅警、用木条欲打民警、咬伤辅警小腿,致一人轻微伤,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坦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本案中,尹某某一人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寻衅滋事罪拘役五个月、妨害公务罪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符合"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法律规定。
(五)认罪认罚从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社会意义:酒后犯罪的警示与法治的温度
(一)醉酒不是免罪理由:法律的刚性底线
本案虽然不设专门的社会意义章节,但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需要提醒大家:醉酒不是免责的理由。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尹某某经司法鉴定为"单纯醉酒(普通醉酒状态)",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他不能以"喝多了"为由逃避法律制裁。
很多人以为"喝醉了不算犯罪",这是完全错误的。恰恰相反,酒后失控导致的犯罪——打砸财物、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每一起酒后犯罪案件,都要按照正常人的标准承担刑事责任。
领都律师团队提醒:饮酒要适度,情绪要管控。酒后一旦失控,打砸财物、袭击他人、抗拒执法,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一时的冲动,可能换来数罪并罚的刑罚后果,对个人的人生、家庭的幸福,都是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抗拒执法的后果:从一罪到两罪的代价
本案中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尹某某最初只是打砸茶楼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民警到场后,他不配合执法、踢打辅警、咬伤辅警,结果又多了一个妨害公务罪。从一罪变成两罪,刑期从可能的拘役几个月变成了数罪并罚执行七个月。
领都律师团队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酒后抗拒执法后果更严重。打砸财物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抗拒执法、袭击民辅警则会构成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刑期会明显加重。很多人本来只是酒后情绪失控,因为民警到场后不配合、推搡、咬人,结果从一罪变成两罪。
第二,遇到民警执法,配合是最好的选择。如果你认为自己被冤枉或者执法有问题,可以事后通过合法途径申诉,但在现场一定要配合执法,不要暴力对抗。暴力抗法只会让问题更严重,不会让问题变好。
第三,一旦被刑事拘留,第一时间找律师。本案中,领都律师团队在尹某某被刑拘后第一时间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就争取到了不批捕决定。如果错过了这个黄金时间,一旦被批捕,后续争取从轻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三)赔偿谅解的社会价值: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尹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茶楼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书面谅解。这一情节,不仅是辩护中的重要筹码,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刑事司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当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时,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这也是法律鼓励赔偿谅解的原因——它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让犯罪者通过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
领都律师团队认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只盯着"怎么辩",还要关注"怎么修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谅解,不仅是辩护的需要,更是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体现,是回归社会的必要一步。
(四)宽严相济:该严则严,该宽则宽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体现在:法院认定了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成立,对打砸财物和袭击民辅警的行为予以惩处;"宽"体现在:考虑到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这种"严"与"宽"的结合,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它告诉我们: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它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最公正的判决。
领都律师团队认为,刑事辩护的价值,就在于在法律框架内,把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都挖掘出来、呈现出来,让法院看到案件的全貌,从而作出最公正的判决。
五、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专业、责任、温度
本案的办理,是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普通刑事案件辩护中专业能力的体现。面对两罪并罚的指控,领都律师团队没有做无原则的无罪辩护,而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各项从宽情节——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行为延续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
(一)关于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成都、专注刑事辩护的精品律师事务所。
团队化办案:实行"主办律师+协办律师+案管专员"的团队办案模式,重大案件集体研讨,交叉核对卷宗证据,确保辩护方案的全面性和精准性。
全流程辩护:从侦查阶段会见、不批捕法律意见、取保候审,到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再到审判阶段出庭辩护、从轻处罚辩护,提供全流程专业服务。本案中,领都律师团队从审查逮捕阶段就介入,争取到了不批捕决定,为后续的从轻判决奠定了基础。
深耕成都本地司法:团队律师长期在成都及金牛、锦江、青羊、武侯、成华、高新、双流、温江、郫都、新都等各区县执业,熟悉本地司法环境和裁判尺度。本案审理法院为成华区人民法院,领都律师团队对该法院的裁判标准有深入了解。
专业精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状况,制定最适合的辩护策略——该无罪辩护的做无罪辩护,该罪轻辩护的做罪轻辩护,该量刑协商的做量刑协商。不一味作无罪辩护,也不一味劝认罪认罚,一切以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坚守职业伦理: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始终坚守辩护伦理,绝不做无原则辩护,以专业和职业赢得尊重。
透明规范服务:收费公开透明,办案进度实时同步,拒绝虚假承诺,拒绝隐形消费。
"领专业之先,都公正之守":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为根基,以责任为使命,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品质、有温度的刑事法律服务。
(二)领都刑事辩护团队的工作理念
在长期的刑事辩护实践中,领都律师团队形成了以下工作理念:
第一,会见先行。每一起案件,领都团队都会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经过,告知诉讼权利,制定辩护方案。在会见中,律师总是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从不打断,让当事人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第二,证据为王。领都团队非常重视卷宗证据的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会仔细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维度进行审查,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第三,沟通到位。领都团队注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在审查逮捕阶段,会主动向检察官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会积极与检察官沟通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会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沟通不是"拉关系",而是让办案人员听到辩护方的声音。
第四,结果导向。领都团队从不做虚假承诺,但会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能取保的争取取保,能从轻的争取从轻,能缓刑的争取缓刑。"我不能保证一定达到什么结果,但我可以保证全力以赴。"
从业多年来,领都律师团队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涵盖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盗窃、诈骗、传销、掩隐、猥亵儿童、强奸、毒品犯罪等各类罪名。团队始终坚持:无论案件大小、罪名轻重,只要当事人有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律师就应当依法提供专业辩护——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律师的职责。
结语
一起酒后失控引发的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最终通过专业辩护实现了从轻处理。这个结果告诉我们:刑事辩护不是"把有罪辩成无罪",而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精准的辩护,让当事人获得与其行为和情节相适应的公正处罚。
它也提醒每一个人:饮酒要适度,情绪要管控。醉酒不是犯罪的借口,打砸财物、袭击执法人员,必然要承担法律后果。一时的冲动,可能毁掉一个年轻人的整个人生。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守护公平正义。无论案件大小、罪名轻重,领都律师团队都将以最专业的态度,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结果。
成都刑事辩护,就找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领专业之先,都公正之守。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咨询,可联系事务所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全文完。本文所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案号等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相关法律分析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本文对犯罪行为不持任何美化或宽恕态度。)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