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香、许某军通过微信电话邀约,一起到什亦市实施盗窃。当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军驾车搭载被告人许某香,从成都市龙泉驿区到达什旅市金河西路与亭江西路交叉路口。被告人许某香下车后,找到路过该路口的被害人何某某,以招嫖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带到金河小区对面一拆迁房二楼房间内,被害人何某某将裤子脱下后,被告人许某香趁其不备,将被害人何某某裤兜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盗窃得手后,由被告人许某军驾车搭载被告人许某香逃离什旅,回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人许某香分得赃款1900元,被告人许某军分得赃款1800元。
办案经过
我们团队陈律师、周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许某香、许某军,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积极促成二人及家属向被害人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成功为二人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二位律师倾尽全力,向主办案件检察官陈述二人犯罪较轻的情况,获得检察官的认可,对许某香建议量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许某军建议量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结果
被告人许某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许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