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付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变电站的信息,赵某某组织陈某、李某某等五人,前往该变电站实施盗窃,赵某某、全某某、田某某、谢某某负责实施盗窃,陈某、李某某负责开车接送,盗窃该变电站两个变压器高压线圈(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7280元)后,陈某、李某某分别驾车前往彭某提供的位于本市金堂县的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销赃,获得赃款8000元,陈某分得1000元,彭某、付某某各分得300元,剩下的由赵某某、李某某、全某某、谢某某进行分赃。经查,彭某与付某某在该变电站曾多次实施盗窃,后本案被告人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经过
本案律师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李某某,并阅览了卷宗材料,了解到李某某只参加了其中一次盗窃,且未实施具体盗窃行为,只负责接送工作,遂向承办法院提出了其属于从犯并已赔偿被害公司,获得其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办案结果
李某某被判处盗窃罪11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