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对交警部门认定其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及无证驾驶等情节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应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幅度内处刑,还是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应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处刑。
刑法语境下“逃逸”:仅限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通常认为,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案发现场就应认定为“逃逸”,但在实践中,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或为逃避法律追究,或因害怕被害人亲属的殴打报复而临时躲避,或正在去投案的路上,或正在抢救伤者的途中等。这些情形虽然在客观上都表现为离开现场,但是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只有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本案中,经过律师的释明,被告人无逃逸情节,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同时经过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赔偿家属,得到谅解后,使得被告人被判处了较轻的处罚。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