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起,被告人张XX多次向吸毒人员马某、钟某、周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018年5月17日,马某向张思怡购买甲基苯丙胺30克并通过微信向张思怡支付毒资7200元。
2018年6月7日1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张XX居住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锦岸”小区房屋内将其抓获,并在其卧室内查获红色颗粒19袋共计净重342.59克(经抽样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7.8%至17.9%不等)、白色或黄色晶体3袋共计净重1.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4袋共计净重19.55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此外,民警还在该房内查获电子秤、锡箔纸、包装袋、锡箔纸、吸毒工具、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11200元等物。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三、律师点评
本案张某某涉嫌的贩卖毒品量大,一审是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通过辩护人的阅卷、会见,制定了以下辩护思路:
1.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毒品的称量、扣押、送检、取样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理由在于:检查证序号缺失,公安机关的解释自相矛盾;对毒品的扣押是在称重完毕之后进行,封装笔录无张XX签字,无法判断被封存物品是否为原物;对毒品的成分鉴定无取样笔录,张XX未签字确认;现场检查笔录与封存笔录记载的涉案毒品的诸多细节有出入。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XX向马某贩卖30克冰毒的事实,且该30克冰毒不在案,不应认定为张XX贩卖的数量,张XX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或窝藏毒品罪定罪处罚。3.涉案毒品含量及纯度均较低,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经律师有效辩护轻判15年有期徒刑。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