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
陈莉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四川-成都执业27年
执业年限27
13808019148

服务地区:四川

咨询我
00:00-23:59

律师参与张某、董某某、王某某等人恶势力组织敲诈勒索疑难案件辩护

发布者:陈莉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552人看过 举报

2020-06-19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0年4月6日出生。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2年8月8日出生。

被告人姜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

被告人钟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

辩护人谢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人金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

辩护人陈莉,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长江,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羌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美族自治州理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7年6月2日出生。

被告人肖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2月5日出生。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张某和王某某、谷某某与姚某(在逃)等人共同出资,先后在本市武侯区27号商鼎国际公司,以“零用贷”、“身份贷”等名义非法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小额贷款,并招募了风控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和催收人员,通过签订虚高双份借款协议和借条且不交给借款人留存、设置苛刻的还款时间限制和高额的逾期费、上门费等,在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时安排催收人员采取多次电话催促还款、多人上门索要欠款、向借款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索要欠款等滋扰方式向借款人施压,还通过短信、微信辱骂、威胁、恐吓或者伙同其他同类型小额贷款公司催收人员一起上门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双倍归还虚高借款和逾期费、上门费等催收费用,或者要求借款人向其他同类型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借款用于归还本公司欠款,逐渐形成了小额贷款行业内的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董某某、张某和姚某出资,董某某负责管理公司事务以及部分风控、安排催收、监督财务和借款人“协商”提前还款等;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以及催收、风控等;被告人谷某某负责风控和中介客源等。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所招募的人员中,被告人钟某、姜某、韩某某和邓某、周某(另案处理)担任财务,负责通过微信收取借款人的详细住址定位、放款、收取分期还款、制作逾期借款人名单、收逾期费和将统计的放款、收款情况向被告人张某、董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汇报等;被告人樊某某和包世科(另案处理)担任风控,负责以审核借款人的名义,收集借款人的详细家庭、工作、生活情况、房产情况、亲属、朋友情况以及在其他同类型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还款情况等;被告人肖某和羊、杜(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负责向中介人员联系客源和自己寻找客源、带借款人到公司填写借款申请和接受风控人员审核,安排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借条,带借款人到财务人员处领取借款等;严和蔡(在逃)担任电话催收,负责在还款日向借款人电话催收,并将逾期还款情况向财务人员和上门催收人员反馈等;被告人杨某、王某某、赵某某、金某和高某某负责上门催收,负责根据财务人员制作的逾期名单、电话催收人员反馈的逾期情况以及直接根据董某某、张某、樊某某、姜某等人的安排,持虚高借款协议和借条上门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亲属、朋友索要欠款等。除上述分工外,被告人张某某和严光明、蔡兆丰负责保管借款协议、为上门催收人员送借款协议等;被告人肖某和羊小梅、杜荣帅还负责部分电话催收等;被告人姜某、樊某某、杨某还负责安排上门催收人员具体的上门催收事项。

该恶势力集团在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以盛嘉宝公司名义向367名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以鼎泰合盛公司名义向172名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具体方式是:要求借款人签订两份借款金额为12000元,出借人空白的借款协议、借条、借款逾期约定等系列文书,要求借款人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金额1600元,但实际以扣除资料费、平台费和前两期还款的名义,仅向借款人放款7200元,并约定了3000元的高额逾期上门催收费,且未将借款协议、借条、借款逾期约定等文书交给借款人留存。在借款人逾期时,上门催收人员会持两份借款协议上门催收全部欠款并索要逾期上门催收费。经统计,该恶势力团伙仅以盛嘉宝和鼎泰合盛公司名义进行放款的借款协议金额为600余万元,实际放款金额为300余万元,回款时间截止至2018年3月,拟回款金额为800余万元。截止2018年1月16日实际回款3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董某某、谷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姜某、杨某、金某、王某某、赵某某、高某某、钟某、韩某某、肖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张某和王某某、谷某某、姚某某(在逃)等人共谋,先后在本市武侯区27号商鼎国际公司。以“零用贷”“身份贷”等名义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小额贷款,并招募了风控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和催收人员,通过签订虚高双份借款协议和借条且不交给借款人留存、设置“砍头息”和苛刻的还款时间限制以及高额的逾期费、上门费等方式,在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时安排催收人员采取多次电话催促还款、多人上门索要欠款、向借款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索要欠款等滋扰方式向借款人施压,还通过短信、微信辱骂、威胁、恐吓或者伙同其他同类型小额贷款公司催收人员一起上门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归还虚高借款和逾期费、上门费等催收费用,或者要求借款人向其他同类型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借款用于归还本公司欠款。

被告人张某、董某某和姚某某负责出资,董某某、谷某某、王某某负责管理公司事务以及部分风控、安排催收、监督财务和借款人“协商”提前还款等;被告人樊某某和包世科(已判决)担任风控,负责以审核借款人的名义,收集借款人的详细家庭、工作、生活情况,房产情况,亲属、朋友情况以及在其他同类型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还款情况等;被告人杨某、王某某、赵某某、金某、高某某负责上门催收,负责根据财务人员制作的逾期名单、电话催收人员反馈的逾期情况以及直接根据董某某、张某、樊某某、姜某等人的安排,持虚高借款协议和借条上门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亲属、朋友索要欠款等。除上述分工外,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负责保管借款协议、为上门催收人员送借款协议等;被告人肖某和羊、杜还负责部分电话催收业务;被告人姜某、樊某某、杨某还负责安排上门催收人员具体的上门催收事项。

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王某某、谷某某等人以盛嘉宝公司名义向367名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以鼎泰合盛公司名义向172名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具体方式是:要求借款人签订两份借款金额为12000元、出借人处空白的借款协议以及借条、借款逾期约定等系列文书,要求借款人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金额1600元,但实际以扣除资料费、平台费和前两期还款的名义,仅向借款人放款7200元。借款协议还约定了3000元的逾期上门催收费,并且不将借款协议、借条、借款逾期约定等文书交给借款人留存。经查,以盛嘉宝公司和鼎泰合盛公司名义进行放款的借款协议金额为600余万元,实际放款金额为300余万元,回款时间截至2018年3月,拟回款金额为800余万元。截至2018年1月16日实际回款3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董某某等人纠集谷某某、王某某以及樊某某、姜某、钟某等人在一起,通过签订双份借款合同、设置砍头息等虚增债权金额方式向不特定人发放小额贷款过程后,在催收过程中以威胁或者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结合现有证据查明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害人杨某1因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无法归还,又先后在十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用于归还前期借款。其中,2017年12月11日,杨某1经盛嘉宝公司业务员“莎莎”介绍和被告人谷某某的风控审核,与盛家宝公司签订12000元借款协议,实际取得借款7200元;2017年12月27日,经被告人肖某介绍和被告人谷某某的风控审核,再次签订12000元借款协议,实际取得借款7200元。后归还盛嘉宝4800元,归还鼎泰合盛1600元。因借款总金额垒高,杨某1无力继续归还而被多家公司催收人员追逼,后逃跑躲避催收人员。杨某1的丈夫、父母得知其欠款情况后,邀约各个小额贷款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在本市锦江区工农院街间商谈解决杨某1的欠款事宜。被告人韩某某、樊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汇报上述事宜后,被告人张某、樊某某又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将借款协议和借条送给催收人员,后被告人樊某某、姜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金某、赵某某前往。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第一次前往因催收人员过多未果,第二次由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前往茶楼向杨某1丈夫索要了6000元欠款和1000元上门费。韩某某、姜某各收取3000元作为杨某1的结清款项,高某某、王某某各收取500元作为辛苦费。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董某某、王某某、谷某某伙同被告人钟某、樊某某、姜某、韩某某、杨某、金某、王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肖某、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设置严苛的违约责任,虚增借款金额,并使用威胁或者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对本金和所谓利息进行催收,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主要成员相对固定,属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条件,故该犯罪集团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突出,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某、谷某某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属犯罪集团主犯;其他被告人受安排或雇佣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均属从犯,按照其参与的时间和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进行量刑。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于涉案用于放贷的资金予以收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樊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钟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六、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用于放贷的资金和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其他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陈莉,四川省官方认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其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盛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19********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1510119********82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