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邓某、刘某某经预谋后,由张某某、刘某某购买生产原料等,并雇用被告人鄢某某、冷某某,在德阳市中江县邓某中生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2017年8月21日,上述生产点被查获,当场挡获被告人邓某、刘某某、鄢某某、冷某某,查获液体123.525千克、固体4.224千克、固液混合物14.56千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麻黄碱成分;查获液体85.030千克、固体29.2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严某某经预谋后,由张某某、严某某购买生产原料等,并雇用被告人谭某、许某某,在卢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成都金医生科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内生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2017年9月8日,被告人严某某将该生产点生产的22.879千克麻黄碱以人民币24.0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江某某、魏某某。后被告人江某某、魏某某驾车将麻黄碱运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南丰大道桃园茶楼外时被挡获,当场查获上述麻黄碱。2017年9月9日,被告人严某某在简阳市被挡获,后上述生产点被查获,当场挡获被告人卢某某,查获红褐色液体107.4千克、褐色液体5.3千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查获红褐色液体45.22千克、固液混合物4.36千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卡西酮、麻黄碱成分。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制造毒品罪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同样是向其他被告人提供了麻黄碱,有些被告人就被认定为制造毒品的共犯,而有的被告人就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认定罪名的差异,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实际量刑。制造毒品罪的共犯量刑远远高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键的在于被告人提供麻黄碱时是否明知系制毒原料。本案中通过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提供多方面的论证,证明被告人并不明知麻黄碱系用于制毒。检察院采纳意见直接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起诉。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从犯成功,最后当事人获得轻判。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