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程XX、张XX商量共同出资购买麻黄草提炼麻黄素用于贩卖,所获利润平分。2018年11月,张XX购买麻黄草运至仁寿县高XX程XX家,程XX购买了提炼麻黄素的器皿、化工原料等用于提炼麻黄素。2019年1月,程XX、张XX为获取高额利润,由程XX购买了制造冰毒的化工原料及工具,用提炼出的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2019年1月31日,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在程XX家挡获程XX、张XX,查获1号液体净重5.7千克;2号液体净重8.1千克、3号液体净重95.35千克、4号液体净重53.2千克、5号液体净重100千克、7号液体净重46.65千克、8号液体净重46.45千克、9号液体净重46.45千克、10号液体净重45.9千克、11号液体净重2.4千克、17号液体净重48.7千克、41号液体净重1.9千克、6号液体净重1.75千克、37号白色固体净重750克、73号白色颗粒状固体毒品疑似物净重800克,74号白色颗粒状固体毒品疑似物净重104.4克,75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69.8克,76号白色颗粒状固体毒品疑似物净重28.35克,以及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若干。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编号4号、37号、75号、76号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6号、74号中检出麻黄素成分。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75号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3.5%,76号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4号、37号甲基苯丙胺含量均低于1.0%,无法准确定量。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从2019年1月31日起执行至2034年1月30日止;没收个人财产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的毒品数量特别的大,固体、液体、混合物等加起来的数量达500多千克。这起案件当年在眉山市也属于特大制毒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制定本案的辩护策略。1、从查封扣押毒品的程序上存在程序问题,非法证据应当排除。2、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3、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社会危害性4、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最终当事人获得轻判15年的结果。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