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
陈莉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四川-成都执业27年
执业年限27
13808019148

服务地区:四川

咨询我
00:00-23:59

王某某诈骗案经律师辩护获轻判

发布者:陈莉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508人看过 举报

2020-06-19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05刑初56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长江,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莉,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5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被害人阮某,随后二人一直通过网络保持联系。2017年10月左右,王某某开始在微信群进行赌博,随后阮某伙同王某某一起参与微信群赌博,二人约定由阮某提供出资,由王某某在微信群进行操作,并约定赌博获利后,由二人按一定比例分成。2018年6月左右,王某某前往成都与阮某见面。随后阮某要求王某某偿还其赌资损失,王某某谎称,自己在香港的“福汇”平台上有一个被冻结的账户,账户内有6万美金,若能解冻该账户,便可归还阮某钱款。随后王某某向阮某称自己于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26日专门前往香港办理账户解冻事宜。2018年7月24日,王某某以办理香港账户需要6700元为由,要求阮某向其转款。当日阮某通过其支付宝向王某某支付宝账户转款6700元。2018年8月14日,王某某以解冻的资金无法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进行转款,需要走地下钱庄,需要手续费为由要求阮某向其转款20000元。当日阮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62×××08)向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60)转款10000元,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款10000元。经核实,王某某没有前往香港的出入境记录。王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耗用。

2018年10月18日,阮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11时许,王某某在本市青羊区牧电路19号附5号金牧网吧内被民警挡获。2019年1月2日,阮某跳楼自杀身亡。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有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可酌情从严惩处。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但提出:起诉书指控的26700元并非自己使用,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在2018年8月20日已经退还阮某71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1.王某某系初犯,在公安机关供述了诈骗事实,在庭上也表述认罪认罚,王某某与阮某系恋人关系,与一般诈骗有区别;2.不认可王某某的诈骗行为造成阮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被害人阮某,随后二人一直通过网络保持联系。2017年10月左右,王某某开始在微信群进行赌博,随后阮某与王某某一起参与微信群赌博,二人约定由阮某提供赌资,由王某某在微信群进行操作,并约定赌博获利后,二人按一定比例分成。

2018年6月,王某某来到成都,阮某要求王某某偿还赌资损失。王某某称,自己在香港的“福汇”平台上有被冻结的账户,账户内有6万美金,只要解冻该账户,便能将钱款归还阮某。为解冻该账户,阮某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王某某支付宝账户转款6700元。王某某以解冻的资金无法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进行转款,需要走地下钱庄,需要手续费为由,要求阮某转款。阮某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62×××08)向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60)转款10000元,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王某某支付宝账户转款10000元。王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

2018年10月18日,阮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11时许,王某某被民警挡获。2019年1月2日,阮某留下遗书,跳楼自杀身亡。

另查明,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王某某没有前往香港的出入境记录。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王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60)、黑色honor电话一部。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0月19日11时30分左右,民警在青羊区牧电路19号附5号金牧网吧内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王某某挡获,并使用传唤证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阮某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证实2018年7月24日,阮某通过支付宝向王某某支付宝账户转款6700元;2018年8月14日,阮某通过手机银行向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款10000元;同日,阮某通过支付宝向王某某支付宝账户转款10000元。

3)王某某支付宝账单照片,证实阮某于2018年8月20日9时56分向王某某支付宝转账7100元,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1时29分、21日9时40分向阮某支付宝转账2000元、5000元。

4)王某某与阮某的聊天记录,证实王某某以要到香港解冻“福汇”平台上被冻结账户为由,多次向阮某要钱。并告诉阮某他于2018年7月24日到达了香港,阮某当日向王某某转款6700元。

5)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王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没有前往香港的出入境记录。

6)阮某遗书、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明,证实阮某自杀。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阮某的配偶)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左右,阮某说要自杀,因为钱被网友王某某以微信群投资分红和不断加大投资为由骗走,并以解冻海外账户需要资金为由,继续骗走阮某的钱。

2)证人曹某(王某某嫂嫂)、李某(王某某朋友)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曾告诉她们,阮某是他的女朋友。

3.被害人阮某陈述:王某某以投资“刷分”为由,让阮某出资,王某某操作。从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阮某向王某某多次转账共计25万余元,阮某在收益群领取的红包及王某某转给她的“退还本金”共计107415元。阮某要求王某某归还损失,王某某称,自己在香港的“福汇”平台上有一个被冻结的账户,若能解冻该账户,便有钱归还阮某。阮某为了能要回钱,只能给王某某钱去解冻账户。其中,2018年7月24日,王某某以办理解冻手续需要在香港开账户为由,要求阮某转款,阮某向其转款6700元;2018年8月14日,王某某以冻结的钱只能走非正常途径的“钱庄”需要手续费为由,要求阮某转款,阮某向其转款40020元(一次20000元、一次10000元、一次20元、一次10000元)。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被害人阮某,随后二人一直通过网络保持联系。2018年3月左右,王某某与阮某一起参与微信群赌博,二人约定由阮某提供出资,由王某某在微信群进行操作,并约定赌博获利后,由二人按一定比例分成。阮某要求王某某归还输了的钱,王某某告诉阮某可以解冻在香港“福汇”平台的账户来归还她。2018年7月24日,王某某以去办理香港账户为由骗阮某转款6700元,该笔钱被王某某用于了微信群赌博。2018年8月4日,王某某以解冻账户为由骗阮某转款20000元。阮某向王某某转的其他款项,系阮某转给王某某的生活费、继续赌博翻本等费用。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事实关联,并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某虚构解冻香港账户事实,以解冻账户为由,骗取阮某共向其转账26700元(6700元+10000元+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解冻平台账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可酌情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已在2018年8月20日退还7100元的辩解。经查,2018年8月20日,阮某先向王某某转账7100元,王某某后于2018年8月20日、21日向阮某支付宝转账分别转账2000元、5000元。王某某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所提阮某自杀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关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阮某的遗书内容中可以看出,阮某钱被骗,无法追回,造成其自杀死亡,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26700元,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阮某家属;

三、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黑色honor电话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陈莉,四川省官方认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其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盛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19********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1510119********82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