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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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冯某、荣某非法经营案

发布者:陈莉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647人看过 举报

2020-06-19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达州市XX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住成都市。

被告人荣某,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住成都市。

辩护人刘长江,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医院附近散发小广告非法回收药品,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后到本市青羊区“两棵树”茶坊等地现场交易,刘某某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1121.5元。2018年2月5日15时许,刘某某在青羊区大庆路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刘某某租住地本市金牛区房中查获价值31621.65元的药品。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冯某将从闫龙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的药品销售到四川达县附近的小药店,非法购入药品金额共计152473元。2018年2月5日21时许,民警在四川省达州市将冯某挡获,在冯某的住处达州市达川区xxx号查获价值14433.99元的药品及14扎销售清单。

2013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锦江区东光小区附近摆摊非法回收药品,通过微信联系卖家后到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现场交易,并通过申通快递将药品卖到外地。2018年2月5日15时许,周某某“和韵茶坊”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周某某租住地本市金牛区xxx号查获价值169762.22元的药品。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青羊小区附近回收药品后到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等地现场销售,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8993元。2018年4月1日,民警在本市双流区双流机场将黄某某挡获。

2015年起,被告人卞某某在本市各大医院门口非法回收药品。2017年5月起,被告人荣某卞某某之妻)与卞某某在本市清溪菜市场和蜀明路菜市场附近非法回收药品,后将收购的药品进行出售。二人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08041元。2018年2月5日,荣某卞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大庆路被民警挡获,民警在二人租住的青羊区暂住地共查获价值57985元的药品。

2017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陶某某在微信群“和睦家园”和“魅力蓉城”里发布收购药品的信息,联系好卖家后在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现场交易,然后通过快递卖给河北省南和县仁康大药房等处。陶某某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4141元。2018年2月5日,陶某某“和韵茶坊”被挡获,民警在陶某某租住地金牛区xxx号查获价值6142元的药品。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周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荣某陶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荣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卞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医院附近散发小广告非法回收药品,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后到本市青羊区“两棵树”茶坊等地现场交易,刘某某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1121.5元。2018年2月5日15时许,刘某某在青羊区大庆路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刘某某租住地本市金牛区xxx号房中查获价值31621.65元的药品。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冯某将从闫龙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的药品销售到四川达县附近的小药店,非法购入药品金额共计152473元。2018年2月5日21时许,民警在四川省达州市将冯某挡获,在冯某的住处达州市达川区xxx号房查获价值14433.99元的药品及14扎销售清单。

2013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锦江区东光小区附近摆摊非法回收药品,通过微信联系卖家后到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现场交易,并通过申通快递将药品卖到外地。2018年2月5日15时许,周某某“和韵茶坊”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周某某租住地本市金牛区xxx号查获价值169762.22元的药品。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青羊小区附近回收药品后到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等地现场销售,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8993元。2018年4月1日,民警在本市双流区双流机场将黄某某挡获。

2015年起,被告人卞某某在本市各大医院门口非法回收药品。2017年5月起,被告人荣某卞某某之妻)与卞某某在本市清溪菜市场和蜀明路菜市场附近非法回收药品,后将收购的药品进行出售。二人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08041元。2018年2月5日,荣某卞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大庆路被民警挡获,民警在二人租住的青羊区暂住地共查获价值57985元的药品。

2017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陶某某在微信群“和睦家园”和“魅力蓉城”里发布收购药品的信息,联系好卖家后在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现场交易,然后通过快递卖给河北省南和县仁康大药房等处。陶某某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4141元。2018年2月5日,陶某某“和韵茶坊”被挡获,民警在陶某某租住地金牛区xxx号查获价值6142元的药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周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荣某陶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周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荣某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周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荣某陶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周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荣某陶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缴纳罚金,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及情节,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卞某某荣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罪责自负。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卞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六、被告人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七、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陈莉,四川省官方认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其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盛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19********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1510119********82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