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达州市XX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住成都市。
被告人荣某,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住成都市。
辩护人刘长江,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医院附近散发小广告非法回收药品,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后到本市青羊区“两棵树”茶坊等地现场交易,刘某某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1121.5元。2018年2月5日15时许,刘某某在青羊区大庆路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刘某某租住地本市金牛区房中查获价值31621.65元的药品。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冯某将从闫龙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的药品销售到四川达县附近的小药店,非法购入药品金额共计152473元。2018年2月5日21时许,民警在四川省达州市将冯某挡获,在冯某的住处达州市达川区xxx号查获价值14433.99元的药品及14扎销售清单。
2013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锦江区东光小区附近摆摊非法回收药品,通过微信联系卖家后到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现场交易,并通过申通快递将药品卖到外地。2018年2月5日15时许,周某某在“和韵茶坊”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周某某租住地本市金牛区xxx号查获价值169762.22元的药品。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青羊小区附近回收药品后到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等地现场销售,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8993元。2018年4月1日,民警在本市双流区双流机场将黄某某挡获。
2015年起,被告人卞某某在本市各大医院门口非法回收药品。2017年5月起,被告人荣某(卞某某之妻)与卞某某在本市清溪菜市场和蜀明路菜市场附近非法回收药品,后将收购的药品进行出售。二人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08041元。2018年2月5日,荣某、卞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大庆路被民警挡获,民警在二人租住的青羊区暂住地共查获价值57985元的药品。
2017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陶某某在微信群“和睦家园”和“魅力蓉城”里发布收购药品的信息,联系好卖家后在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现场交易,然后通过快递卖给河北省南和县仁康大药房等处。陶某某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4141元。2018年2月5日,陶某某在“和韵茶坊”被挡获,民警在陶某某租住地金牛区xxx号查获价值6142元的药品。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周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荣某、陶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荣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卞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医院附近散发小广告非法回收药品,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后到本市青羊区“两棵树”茶坊等地现场交易,刘某某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1121.5元。2018年2月5日15时许,刘某某在青羊区大庆路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刘某某租住地本市金牛区xxx号房中查获价值31621.65元的药品。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冯某将从闫龙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的药品销售到四川达县附近的小药店,非法购入药品金额共计152473元。2018年2月5日21时许,民警在四川省达州市将冯某挡获,在冯某的住处达州市达川区xxx号房查获价值14433.99元的药品及14扎销售清单。
2013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锦江区东光小区附近摆摊非法回收药品,通过微信联系卖家后到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现场交易,并通过申通快递将药品卖到外地。2018年2月5日15时许,周某某在“和韵茶坊”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周某某租住地本市金牛区xxx号查获价值169762.22元的药品。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青羊小区附近回收药品后到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等地现场销售,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8993元。2018年4月1日,民警在本市双流区双流机场将黄某某挡获。
2015年起,被告人卞某某在本市各大医院门口非法回收药品。2017年5月起,被告人荣某(卞某某之妻)与卞某某在本市清溪菜市场和蜀明路菜市场附近非法回收药品,后将收购的药品进行出售。二人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08041元。2018年2月5日,荣某、卞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大庆路被民警挡获,民警在二人租住的青羊区暂住地共查获价值57985元的药品。
2017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陶某某在微信群“和睦家园”和“魅力蓉城”里发布收购药品的信息,联系好卖家后在本市青羊区“和韵茶坊”现场交易,然后通过快递卖给河北省南和县仁康大药房等处。陶某某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4141元。2018年2月5日,陶某某在“和韵茶坊”被挡获,民警在陶某某租住地金牛区xxx号查获价值6142元的药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周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荣某、陶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周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荣某、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周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荣某、陶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刘某某、冯某、周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荣某、陶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缴纳罚金,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及情节,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卞某某、荣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罪责自负。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卞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六、被告人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七、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