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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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案

发布者:陈莉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246人看过 举报

2020-06-19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24刑初486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3年12月26日因犯强奸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8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长江,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郫公诉刑诉(2019)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被害人李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肖科”的身份与李某进行交往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以获得被害人李某的信任。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编造和朋友合伙开蛋糕店的事实,让被害人李某投资入股,李某分七次通过微信给被告人陈某某转账人民币3500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李某微信拉黑失去联系。

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思必好”网吧被民警挡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指控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是与被害人谈某并合伙做生意,没有诈骗被害人;另辩解称交往期间多次小额转账给被害人、案发后退还了3000元给受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退赔了3000元给受害人应当在退赔时予以扣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口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在案为证。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金额已达到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退赔了分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辩解称系与被害人谈某合伙做生意,无诈骗故意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与被害人交往之初就伪造了身份信息、在网上购买了黑电话卡(非实名注册)以逃避打击,后以开蛋糕店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且在被受害人发觉后坦然承认了其诈骗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提出的交往期间转账给受害人的意见,本院认为,结合受害人的陈述及常理,此款为被告人为获取受害人信任及交往期间的正常开支,应当视为犯罪成本,与诈骗金额无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继续退赔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陈莉,四川省官方认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其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盛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19********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1510119********82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