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长江,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包游,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理塘县。2017年6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玉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刘长江、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通过微信和巴某某联系交易冰毒,巴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将400元毒资支付给被告人谢某。接着,被告人谢某通过电话让被告人金某到本市成华区双庆路“花样年花郡”小区门口找一男子拿了一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并交给巴某某。当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金某到被告人谢某和巴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本市锦江区牛沙路7号蓄科院宿舍院子,将一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交给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金某和巴某某被民警现场挡获,当场从巴某某处查获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随后,民警在被告人金某的带领下前往本市成华区双庆路“花样年花郡”小区x栋x单元x号房间将被告人谢某挡获。经称量,被查获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9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以及作案联系用手机两部均已扣柙在案。经尿检,被告人金某甲基苯丙胺呈阴性;被告人谢某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17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收缴保管收据,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称量的照片,证人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8]8766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金某、谢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作用综合量刑。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谢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金某具有立功情节,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用手机予以没收,前述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