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川0105刑初34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5年因抢夺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X,四川XX律师XXX律师。
辩护人陈X,四川XX律师XXX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高X在本市青羊区方正XX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余X900元现金。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高X在本市莹华XX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按摩女练平英现金60元及微信转账160元,在逼迫练平英将衣服脱光后逃走。
2019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X在本市青羊区方正XX内,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余X放在盒子里的现金400元及微信转账700元,在逼迫余X脱光衣服后逃走。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X在本市福德街2号附1号按摩店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按摩女刘XX现金200元。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X在本市青羊区XX网吧内被民警挡获,从其身上搜出一部小米手机。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有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高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高X在本市青羊区方正XX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余X900元现金。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高X在本市莹华XX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按摩女练平英现金60元及微信转账160元,在逼迫练平英将衣服脱光后逃走。
2019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X在本市青羊区方正XX内,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余X放在盒子里的现金400元及微信转账700元,在逼迫余X脱光衣服后逃走。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X在本市福德街2号附1号按摩店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按摩女刘XX现金200元。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X在本市青羊区XX网吧内被民警挡获,从其身上搜出一部小米手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指认照片、伤情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X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30年10月1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小米8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田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芬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