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佘某某伙同“黎某”、“李某四”等人经事先预谋,先以成都市金牛区西区医院旁某咖啡吧(下文简称某咖啡吧),后改为成都市金牛区“某自助海鲜烤肉”店(下文简称某自助海鲜烤肉店)作为诈骗场所,组织“键盘手”冒充女性通过网络以交朋友为名获取男网友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再将上述信息交给“酒托女”,由“酒托女”以网络中使用的虚拟身份联系男网友见面,将对方诱骗至上述诈骗场所,并利用暗示性语言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可以与其确定恋爱关系或进一步交往的错误认识,以吃饭、喝酒为名,以低成本餐饮冒充高档餐饮等虚高价格的方式,与服务员配合,骗取被害人财物。后根据分工按比例分赃,其中“酒托女”按15%-25%的比例分赃,服务员在作案场所领取固定工资、小费和“加班费”。期间,被告人佘某某系花家老板兼“酒托女”,被告人舒X负责收银、记账、给服务员发工资等,被告人黄X、陈X系管理人员兼服务员,被告人潘、李、晏、郭、何、邓、刘、王、李、李X“酒托女”,被告人卫、肖、李、冯、刘、陈X服务员,被告人何X厨师兼职服务员,被告人杨系调酒师兼职服务员,被告人陈、李负责望风。至2018年5月22日案发,共骗取被害人李XX、孙XX、李XX、张XX、梁X、王XX、周XX、周XX、王某二等人共计XXX元,其中被告人佘某某团伙诈骗共计XXX元,被告人潘XX代号“花潘”诈骗共计363978元,被告人李代号“V佳”诈骗共计384240元,被告人晏诈骗共计74838元,被告人郭代号“胡X”诈骗共计153814元,被告人何代号“杨X”诈骗共计146172元,被告人王XX“勇果、果X”诈骗共计98776元,被告人邓代号“兰X”诈骗共计49370元,被告人刘XX“黑秀”诈骗共计75220元,被告人李代号“石家”诈骗共计43810元,被告人李代号“骚妹”诈骗共计36045元。
裁判结果
律师代理的冯作映成功获得缓刑,判处被告人冯作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然公诉机关指控冯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属于10年以上量刑。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为冯作映辩护从犯地位,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可替代性很强,应当减轻处罚,在10年以下量刑。通过与法院的沟通,在审判过程中积极退赃7000元。最终取得判3缓3的结果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