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早上,被告人王X在成都市成华区某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际,将证人兰X代被害人李XX保管,放置于卧室床上的一个黑色VIVO牌NEX型手机(内存128G,经鉴定,价值3402元)盗走。随后,王X将手机解锁后,使用手机将被害人李XX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户内的现金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用于套现或个人消费,经统计,共15366.11元。经审查,被告人王X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盗窃案,涉案金额也不小。通过辩护律师前期的努力,与受害人取得联系,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在审查批捕时便成功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被告人翻供,称其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无法走认罪认罚程序。通过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沟通,对法律的讲解,被告人才意识到了自己确实是违法犯罪了。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并非不认罪,其一直如是坦白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只是对法律适用不明白。其认罪悔罪态度还是很好的。最后该辩护意见被采纳成功获得缓刑。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