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8月期间,邢、刘、罗(均另处)组织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李某、魏某、周某、王某某、焦某、张某某、李4等人实施诈骗活动。各被告人根据邢等人提供的客户联系方式、假工作证等证件、话术模板等诈骗被害人钱款,并从中非法获利。其犯罪手法为:各被告人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或微信联系的方式,参照话术模板虚构的事实,谎称公司销售的POS机具有自带额度贷款功能、购买公司销售的刷卡器能代办大额信用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定金、加急费等钱款,并将POS机、刷卡器通过物流快递至被害人处收取钱款。至案发,被告人魏某某诈骗人民币11.3万余元;被告人高某诈骗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焦某诈骗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诈骗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周某诈骗人民币5.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诈骗人民币4.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人民币4.8万余元;被告人魏某诈骗人民币2.9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典型诈骗案例,并且属于跨省电信诈骗。辩护律师总结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是否积极退赃。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将犯罪金额降到3年以下的数额,并且检察院认可其属于从犯地位,但是就量刑建议方面。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电信诈骗案不宜判处缓刑,所以检察院没有建议缓刑。在庭审过程中,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从被告人年龄较小,误入歧途,家属自愿退赔非法所得等方面,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了缓刑。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