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罗安勇先后三次在彭州市致和镇万都城附近一商场内、临湖路一段明信仕林悦府工地附近、丹郡湖岸对面工地附近,趁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等三名被害人停放的立马牌电瓶车一辆、倍特牌电瓶车一辆、申讯牌电瓶车一辆盗走,销赃后获得赃款1800余元,用于个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的倍特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370元,其余两辆电瓶车因型号、购置时间不详,不能做出价格鉴定。案发后,被告人罗安勇的家属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罗安勇的行为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电瓶车偷盗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是盗窃次数较多。通过辩护律师前期的努力,与多名受害人取得联系,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在审查批捕时便成功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配合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法庭审理阶段成功获得缓刑。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