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强某林醉酒后驾驶一川A×××××B号“大众”牌非营运白色小型轿车沿鹤翔大道往大双路方向行驶至鹤翔大道梁坪村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强某林血液乙醇浓度为97.4mg/100ml。检察院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二、裁判结果
被告强某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辩护人从1、饮酒量少、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将车开去加油时被挡获,主观恶性小。2、系初犯、偶犯,在单位表现一直很好。3、不具备不适用缓刑的情形,请求从轻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处缓刑。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