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巍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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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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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不仅导致牢狱之灾

发布者:甘巍宏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814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7日,原告(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经某银行霍林郭勒支行行长苟某的极力推荐(苟某欺骗原告说:“帮原告从被告处借款。”),在霍林郭勒市振兴路106栋西向被告借款50万元,并用原告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霍字第XX号)做抵押。与此同时,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YXD-10121号的《霍林郭勒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2010年9月17日,原告经苟某的极力推荐,在霍林郭勒市振兴路106栋西向被告借款30万元,由苟某安排副行长孙某做担保。与此同时,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YXD-10006号的《霍林郭勒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2013年12月3日,直至苟某因挪用公款罪案发,案情详见(2015)霍刑初字第XX号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诉状、(2016)内XX刑终XX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原告不服判决书中判决的挪用公款罪,正准备提起申诉)。

 

未经原告的书面授权和/或口头同意,苟某利用其掌握原告信贷档案相关基础资料的职务之便私刻原告的公章,指使孙某私开原告的西乌旗分公司8906账户(侦查卷第18卷33页某银行证明,冠通分公司账户是某银行职工开立),并将其骗贷的钱借助原告的西乌旗分公司8906账户转入被告。原告对前述情况毫不知情

 

2014年4月17日,被告欺骗不具备法律常识的原告签订了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及其单方制作的借款凭证,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60万元的借款,被告欺骗原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合同编号为TYXD-10121号的《霍林郭勒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和合同编号为TYXD-10006号的《霍林郭勒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采取后续的诉讼措施等,被告欺骗原告签订前述格式合同及其借款凭证的法律事实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原告仅对自己的签字和摁手印的真实性负责,对前述格式合同及其借款凭证的其他内容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作为某银行霍林郭勒支行行长的苟某和副行长的孙某在履行职务时与被告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按照(2015)霍刑初字第XX号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2016)内XX刑终XX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逻辑推定,是否可以得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借款来源不合法?被告是否也构成挪用公款罪?详见(2015)霍刑初字第XX号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18页倒数第6行(被告的关联公司)、第22页第11行、第30页、第38页、第45页、第52页等。原告因苟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蒙受牢狱之灾,但被告还未遭受任何处罚

 

原告因此保留向被告的主管机关举报的权利,举报被告的所有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告超出经营范围(将适用于农牧民个人贷款及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借款合同适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原告),3110万元的非法资金去向不明(苟某自2008年至2012年非法转入被告账户5470万元,其中的2360万元被被告非法转出,前述数据来源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

 

被告和苟某等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在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YXD-10121号的《霍林郭勒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和合同编号为TYXD-10006号的《霍林郭勒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告若知道被告和苟某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原告绝对不会向被告借款,原告完全可以向其他银行借款。除此之外,被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已过,被告是躺在权利上睡懒觉之人,被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在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开了一次庭后提起反诉,在等待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中,原告因受被追债、被拆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原告在自家地下室以上吊自杀的方式结束了生命,留下两个可怜的孩子和孤立无助的妻子。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准许被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点评意见:

 

原告专程从内蒙古来北京找律师处理其相关纠纷,原告在委托本律师之前已找过许多律师。在原告委托本律师处理其相关纠纷时,本律师对原告说:“您为什么愿意委托我给您处理案件?我们不会做任何承诺,我们只会尽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原告说:“都这把年纪了,上当受骗不少,牢也坐过了,阅历多了,现在会看人了!您一看都比较诚信,不会忽悠我!相信委托您后,您会帮我处理好的!对您不会看走眼!”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仔细查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证据材料及挪用公款罪相关卷宗等发现:原告过于相信其结交的“酒肉”朋友,因而被他们带进坑里,原告不仅遭受了牢狱之灾,而且在财产方面还遭受了巨大损失等,最终因身心疲惫等选择了自杀。

 

本律师问原告:“开分公司、通过分公司走账等是大事,您为什么对这些大事不及早察觉,及时报案止损等?”原告说:“苟某等私下与我不时吃饭、一起喝酒等,酒桌上都称兄道弟的,感觉关系不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我邻居,不时见面打招呼等,感觉人不错,所以就相信他们!”

 

本案告诉我们,酒桌上称兄道弟的朋友未必就是真朋友,跟“酒肉”朋友交往务必慎重,做事需三思而行,交友原则可以参考孔子的“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妄,损矣

 

从本律师处理的多起案件来看,不能轻信酒桌上称兄道弟的朋友,不能与有赌博等恶习、吸毒、贩毒、搞传销、整套路贷、涉黑等违法犯罪的人交朋友,对任何涉嫌犯罪的请求等明确地说:“不!”要擅于依法保护自己,要擅于结交讲诚信、行得正、走得直的人品好的智者,人生路上因此才更安全、更美好

 

律师简介

 

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就职于丰田集团、欧力士集团、远洋集团等知名企业集团

 

经常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处理过多起房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继承、买卖等)、婚姻家庭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保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

 

处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强奸罪等),具有综合思维的律师。因此本律师能从不同的角度考虑案情(案件的切入点很关键,不同的切入点导致的裁判结果可能不一样),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以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要处理以下法律事务:

   1.各种案件的对应,包括但不限于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的对应;

   2.有关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3.各种合同的确认;

   4.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律师函等;

   5.处理前述法律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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