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巍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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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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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被索赔纠纷胜诉相关的点评意见

发布者:甘巍宏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38人看过


基本案情

 

被告爱岗敬业,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取得了优异的工作业绩(截至2017年10月31日,被告的销售业绩已超额完成原告分配的销售任务,达到全年销售目标的170%)。

 

原告不但未按照《业务部产品奖励政策》等相关约定向被告发放地区销售奖金和大区销售奖金(被告既是在陕西地区做销售业务的销售经理,也是统管陕西、山西、内蒙古、京津冀、东北三省的销售大区经理)。

 

原告的搞一言堂的李某某董事长反而为了达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欺骗被告,并让被告于2017年8月4日签订了未经民主程序等单方制作的直接涉及被告切身利益的《无利害关系声明》,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以捏造事实诽谤方式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提及“……存在未经公司同意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活动的行为,并且在向公司做出的《无利害关系声明》中进行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

 

早在签订《无利害关系声明》之前,被告的妻子魏某某于2012年05月25日就成立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经原告内部的严格审批(成为合格客户的审批流程为:被告及其下属推荐客户,并向原告提交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PDF版、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PDF版、税务登记证书副本PDF版等相应的资质证书,后经原告的相关领导如销售总监苟某某、财务经理白某某等审批,经原告审批通过后才能成为合格客户;与此同时,建立合格客户的相关档案)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成为了原告的合格客户。

 

原告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直按照市场价合作(原告的合同审批流程为:由销售内勤制作合同,经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在合同上加盖原告的合同专用章)。这不仅没有损害原告的任何利益,而且还给原告创收。如:2013年1月至2017年11月,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给原告带来的利润一直排在原告合作伙伴的前列

 

原告除了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外,原告还提起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向被告索赔,诬告陷害被告对其造成ⅹⅹⅹⅹ元的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点评意见

被告工作时严格按照公司的工作流程办事,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法利益的私心,更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原告的财产等。

 

与此同时,被告的妻子魏某某成立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交易时并没有利用原告的职务之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交易时的价格等于或高于与原告交易的其他合作伙伴的价格,因此不仅没有损害原告的任何利益,而且还给原告创收。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保留了与原告交易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因此为被告的主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提供的诬告陷害被告的证据根本不成立,因此其未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但其故意诽谤被告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有关机关的处罚

 

国家机关等的有关人员对处理决定等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等,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但,企业法人的劳动者被企业诬告陷害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只能走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但劳动仲裁等并不受理企业法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被告的名誉权纠纷,仲裁裁决等顶多不支持原告故意捏造事实诽谤被告的申请等诉求,这根本达不到救济被告名誉权遭受损害的立法目的,不足以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律师简介

 

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就职于丰田集团、欧力士集团、远洋集团等知名企业集团

 

经常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处理过多起房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继承、买卖等)、婚姻家庭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采矿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保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

 

处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强奸罪等),具有综合思维的律师。因此本律师能从不同的角度考虑案情(案件的切入点很关键,不同的切入点导致的裁判结果可能不一样),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以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要处理以下法律事务:

    1.各种案件的对应,包括但不限于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的对应;

    2.有关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3.各种合同的确认;

    4.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律师函等;

    5.处理前述法律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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