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巍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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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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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危受命”处理继承纠纷获完全胜诉的点评意见

发布者:甘巍宏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24人看过

案件背景

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于2018年3月5日向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对其不利的证据等。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审判员某某就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的《协议》说:“原告如何认识协议中某某栋某某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归杨1?”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针对前述问题等认为审判员存在先入为主的偏颇和自己不熟悉法律等,因此申请撤诉,并于2018年7月26日10时53分至11时00分签完《谈话笔录》后撤诉。与此同时,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在庭审时陈述了对其不利的部分事实(已记入《庭审笔录》)。


临危受命:

    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等咨询了多家律所的律师,多数律师的意见是本案要胜诉有一定难度。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等也向有关法院的工作人员等咨询,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等综合考虑后决定共同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甘巍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代理其继承纠纷案件,本律师已依法如实告知本案相关的所有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杨1(出生于1948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于2018年ⅹⅹ月ⅹⅹ日)、杨2(出生于1952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于2002年ⅹⅹ月ⅹⅹ日)、原告一及原告二是杨3(出生于1920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于1997年ⅹⅹ月ⅹⅹ日)和张1(出生于1925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于2004年ⅹⅹ月ⅹⅹ日)共同的子女。杨1的妻子是王1(出生于1959年ⅹⅹ月ⅹⅹ日,1998年ⅹⅹ月ⅹⅹ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杨1和王1育有被告(出生于1988年ⅹⅹ月ⅹⅹ日)。杨2的妻子是原告四(出生于1954年ⅹⅹ月ⅹⅹ日),杨2和原告四育有原告三。

杨3和张1通过折算工龄的方式以标准价购买了坐落于ⅹⅹ区某某号楼某某号的福利房(以下简称“遗产”),并于2002年4月18日领取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杨3和张1去世前都没有留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协议、书面遗嘱等。

杨1于2009年8月5日与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签订了欲购买遗产的协议,协议约定“今年2009年至2015年(6年)等到2015年8月5日还还不上某某栋某某的房款杨1就与某某栋某某无任何关系。”杨1当时说的是“给他们三个原告当时市场上房屋的价值,如果给不了,我就不要这个房子。”详见2009年9月14日14时01分至16时00分的《庭审笔录》第6页和第7页。但,因杨1的收入不高,加之其经常买彩票亏损等,其一直无能力购买遗产。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杨1就遗产的租金问题等(对遗产的所有权做任何实质性处分)提起诉讼后经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杨1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协议书》,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了(2010)某某初字第ⅹⅹ号民事调解书。

为了支持杨1购买坐落于ⅹⅹ区某号楼某号的房屋,原告一于2012年10月11日一次性将ⅹⅹⅹ元以租遗产租金的形式支持杨1买房,并于当日将ⅹⅹⅹ元现金交付给杨1,杨1当日将ⅹⅹⅹ元用于购房。被告为了返还杨1的借款,被告当天就让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了被告故意单方制作的《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仍归杨1所有,且租赁期间,房屋不得转租,不得改建……”前述协议形式上是租赁合同方案及其如何分配的协议,事实上是杨1如何用租金还款的协议。但,没有想到被告故意通过单方制作《协议》的形式来侵占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等)放弃继承的遗产

被告非常不孝敬杨1,不但平时对杨1各种不好(如各种辱骂,把杨1锁在房间不让见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等),还在杨1生病(如2016年9月7日脑出血住院等)等期间不闻不问,遗弃杨1,被告没有尽孝道。杨1于2017年ⅹⅹ月ⅹⅹ日被被告送往某某市后,被告完全遗弃杨1。杨1为了感谢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对其生病期间的照料等,杨1于2017年2月28日与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友好协商后签订了有关如何继承遗产的协议。杨1为了再次确认其合法有效的效力,于2017年11月11日以《遗嘱》的形式明确表示了真实意思。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共同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唇枪舌剑的庭审辩论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开了几次庭,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唇枪舌剑,辩论很激烈:

本律师主张:

由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故意单方制作的《协议》应法定无效

(一)被告既不是涉案遗产的所有权人,在当时也不是涉案遗产的继承人,因此被告不是涉案协议的适格主体

(二)在被告2012年10月11日故意单方制作《协议》时,被告的父亲对涉案遗产无权处分,其未在现场,亦未书面授权被告处理,其亦未书面追认被告处理遗产的租金问题,被告订立合同后未曾取得处分权,因此该协议无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之规定,被告故意制作格式条款来侵占原告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放弃继承的涉案遗产,因此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应法定无效……

(四)原告提供的(2010)某某初字第某某号某某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相关的《庭审笔录》等卷宗都证明涉案遗产的所有权不属于被告……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之规定,原告并未以任何形式放弃继承……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之规定,涉案遗产因继承人之间一直有重大的争议,涉案遗产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截至目前仍然没有任何变更,被告擅自将涉案遗产所有权归……

被告主张:不同意原告所说的,在有《协议》的情况下原告拒不履行……而且至今霸占涉案房屋出租谋取利益,然后更因为上一次起诉他们单方面撤诉,因此导致我和我的律师提前终止合同……诉争房屋应归我个人所有《协议》里明确约定了房屋所有权归我父亲所有,我按照法定继承……原告仍然坚持撤诉,所以说鉴定费应该由原告承担……

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了(2018)京ⅹⅹ民初27ⅹⅹⅹ号民事判决书:位于北京市ⅹⅹ区某某号楼某某号房屋由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被告继承所有,其中原告一、原告二、被告各继承25%的所有权份额,原告三、原告四共同继承25%的所有权份额,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相互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等。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及被告均未上诉,前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点评意见

因本案有争议较大的多份协议、遗嘱等,加之原告和被告之间多年积累的恩怨情仇等,不管是法官还是本律师都对本案无法做调解工作(原告和被告均将对方视为有血海深仇的仇人似的,被告主张其应100%继承涉案遗产且持有对其有利的《协议》等证据),原告和被告即使在庭上也剑拔弩张、针锋相对,矛盾冲突很剧烈,无缓和的余地,因此原告和被告自始至终无法和解。

鉴于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的被告故意单方制作的《协议》等对原告非常不利,本律师从被告不是涉案协议的适格主体、被告的父亲对涉案遗产无权处分且未书面授权被告处理、被告订立合同后未曾取得处分权、原告四从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等)放弃继承涉案遗产等角度切入主张前述协议应法定无效。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后认定前述协议不能产生分家析产的法律效果,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等做出前述判决。因此本案被告主张其应100%继承涉案遗产的观点未被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的诉求通过本律师的努力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对本律师为本案所做的努力和裁判结果等都非常满意,被告亦口头明确表示不上诉等。

本案的案情不算简单,要查阅前后多起案件的卷宗(原告在《庭审笔录》等中有多处自相矛盾的瑕疵等)并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纠纷等之后找到最合适的切入点(存在瑕疵的自相矛盾的协议、遗嘱等证据)做文章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加在法律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是本案取得完全胜诉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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