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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向配偶借钱,离婚后跪着也要还完?(上篇)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39人看过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司法实践中是否对所有的婚内借款协议都判决按约定处理呢?有无特殊条件及例外?

1.杨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案:(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91号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11年初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4日,被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本人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向杨某某借款RMB45000。”。

2012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转帐汇款5000元;2012年4月11日,被告行向原告转帐汇款两笔,分别为10000元、50000元。

2012年8月6日被告又出具一份借据,载明:“本人魏某某因公司周转,急需资金2011-2012年陆续刷杨某某信用卡,两卡多次消费人民币合计九万余元,本人承诺此两卡消费款均为偿还婚前公司债务,所以此钱款由我本人一人承担。本人自愿承担每期还款直至九万元整。”

2013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转帐汇款2000元。另,被告于2011年6月26日、6月27日分别向原告转帐汇款3000元、30000元。

法院判决
婚后,被告为其个人事务向原告借款,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出具第一张金额为45000元的借条后,向原告支付了65000元。

被告在出具第二张借条时并未将多付的20000元扣除,而是承诺偿还原告90000元,显然被告并未将20000元视为还款,况且原、被告作为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互相给付金钱乃人之常情,从这一角度看,第一笔借款后被告所多付的20000元也不应作为第二笔借款的还款。第二张借条期满后,被告仅归还了2000元,故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原告返还剩余88000元欠款。
要点
夫妻之间是否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2.上诉人何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2)浙金商终字第996号
案情介绍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系夫妻。因双方夫妻关系不合,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同月28日,原告以被告于2012年5月5日出具的借条为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同年6月7日,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
何某某与申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可按照借条的约定处理。现何某某提出要求申某某归还借款,不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要点
夫妻之间存在借款行为,法院只有在离婚时才处理,离婚前以借贷纠纷起诉将被驳回诉请。如采用协议离婚的,双方也可通过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借款事实及偿还期限来处理借贷。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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