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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向配偶借钱,离婚后跪着也要还完?(下篇)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438人看过


3.李新凯与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庆商终字第144号
案情介绍
原告刘春秀与被告李新凯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1年3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原、被告婚前未就个人财产进行过公证,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处分也未进行过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原、被告共同从事的汽车配件、倒卖板房等经济活动。

现原告持有欠条一张,欠条中写有“李新凯向刘春秀借现金40000元整,借款人李新凯,2010年6月16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及利息72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李新凯向刘春秀的借款40000元,用于做板房生意,其收益也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据此,李新凯应向刘春秀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春秀的部分即案涉借款的一半20000元。

李新凯是在2014年12月22日签收本案刘春秀的起诉状材料,且刘春秀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前已要求李新凯偿还,故对刘春秀要求李新凯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2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要点
婚内借贷如何处理,要看以下两点:

第一,是否实际发生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来源。

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

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4.张某某与林彦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014)日民一终字第323号
案情介绍
2007年,张某某与林彦光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2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0月26日生育一男孩,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林彦光因经营需要向张某某要钱时,张某某要求林彦光写借条。

2009年9月1日,林彦光给张某某出具1万元的借条一张,2010年1月17日又出具6万元的借条一张。2013年1月份以后分居。张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林彦光付还借款7万元。
法院判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系未婚同居,但双方的这种同居关系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并无实质不同,因此,对该期间内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应当参照婚内借贷关系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虽然被上诉人认可从上诉人处拿到了案涉7万元并给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7万元被上诉人用于了个人事务、属于被上诉人的个人借贷行为。

因此,上诉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7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要点
同居关系属于比较特殊的关系,在同居期内的借贷行为是按照民间借贷处理还是按照婚姻关系处理呢?法院认为,由于双方间的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并无差别,故应当参照婚内借贷关系处理。

归纳

婚内借款的三种情形及处理:

1.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应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2.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解除婚姻关系;(3)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3.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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