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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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股权纠纷|协商or诉讼——你真的会选吗?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5日|分类:公司法 |391人看过



晴帆,一位中学老师,至今我仍记得她当年一脸清纯的模样,经过这两年多的官司,苍桑的她完全没了清澈的模样。

四诉讼争夺财产之战
01
离婚纠纷之诉

诉讼一:晴帆以夫妻二人性格不和、前夫责任心差为由,起诉前夫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诉讼二:之后,她前夫起诉要求离婚,离婚过程中晴帆提出要求分割前夫持有A公司的股权,但因涉及A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需要的财务资料,A公司拒不配合提供,法院认为会拖延离婚案的进程,建议在离婚案调解结束后,再由二人另案分割股权,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

02
诉讼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A公司由前夫持有28%、股东B持有48%、股东C持有24%的股权,是一家经营了5年的销售、安装门窗、铝合金等业务的内资企业,自成立至今没有引进新的投资人,有10多位员工。据前夫介绍经营状况一般,有较多现金收入,但财务状况较乱。

在晴帆和前夫离婚后不久,晴帆及经办律师一曾找A公司、前夫协商股权分割事项,A公司断然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并认为股权没有价值。经办律师在暗地里观察A公司两、三天后,根据货物进出公司情况,框算了进出货物的大致金额,认为晴帆可以向前夫提出要求一次性补偿65万元,但前夫坚持认为只能支付35万元补偿款。最终,晴帆未听以前夫为被告,诉请要求分割前夫名下持有的A公司28%的股权。

开庭过程中,法庭将委托第三方对A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作出司法审计,以判断股权实际价值,但前夫及A公司仍然拒绝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账册等财务资料,无法得知净资产,无法确定股权价值。法庭最后依职权调取了A公司在工商、税务部门等留存的财务报表,但根据财务报表中的数字,A公司处于连年亏损状态。晴帆认为A公司隐匿真实账册,财务数字不真实,要求法庭责令A公司出具真实的报表,以评估股权价值。

因为A公司仍拒不提供财务报表,法庭告知双方,要么在给其他股东履行必要通知程序后,将根据股东是否购买股权的结果,来判决是否由一人一半持有A公司股权,要么按上年度末现有的财务数据分割股权价值,但因A公司后来有继续经营,该财务数据已不能全面反映出股权分割时的客观状况,法官觉得难以判决,在向另外二名股东做了询问笔录、查阅了A公司章程后,法官努力调解,最终晴帆和前夫达成调解,由晴帆持有A公司14%的股权。

03
诉讼四:股东知情权之诉
晴帆取得前夫子A公司的一半股权后,成为新股东,再次发起了股东知情权之诉,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重点要求查阅A公司财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特定文件材料。官司四在A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A公司直到开庭前才提供了部分财务会计报告,并认为因为财务工作人员能力有限,无法提供诉讼请求中的材料。法院最终判决由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此案以判决结案。

上述案件事实,用图表的方式可以简单概括为:



人民法院对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

本案中,晴帆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虽然经办律师未对此原因进行披露,但从司法实践可知,在被告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若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离婚理由,认定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在离婚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应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一方面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对股权的分割,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还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和权益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就共有股权部分的分割进行协商处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操作,程序比较简单,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不涉及到股东资格变动的问题;第二款规定须夫妻就股权的分配达成一致,然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股权的相应价值,再把夫妻双方的约定及股权价值告知公司其它股东,如果其它股东同意,则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资格变更,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同意,则由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夫妻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则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或补偿。


问题的解决----律师函止纷争

虽然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要提供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但很难执行。晴帆可以先以发律师函名义告知公司及董事、高管,晴帆将要求董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条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中的文件材料实际上是指官司四中所判决的财务材料。律师函中指定要求在约定时间、地点协商,如果协商未果的,则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向董事、高管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后来,在经办律师协助下,晴帆、前夫及股东B、C达成和解,由前夫支付40万元补偿款给晴帆,因晴帆只是调解书中确认的股东,前夫无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律是把双刃剑,我们在为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应尽量考虑当事人的生活和利益的平衡度,不能造成讼累。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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