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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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的法律性质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669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对于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未见法律有明文规定,理论探讨也不乡见,多为个案由审判实践判定。
      根据实际情况,分家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分成份额给分家后的各个家庭所有的种法律行为。
      分家实质上是对原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或分割的一种财产所有权的交更行为。因此,分家行为的法律性质应为财产所有权变更性质。至于财产所有权如何变更,则根据财产所有权原有状况,发生赠与或分割的问题。即用于分家的财产,如属父母所有的,则属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方式处分;如属原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则属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如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赠与、分割均包指在内。
??分家,一方面消灭原有财产关系,另一方面建立新的财产关系。分家后建立什么样的财产关系,也是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应作具体认定。如所涉祖房产的分配,应属赠与性质,因受赠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即为该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家所得其他财产,可属原共有财产的分割,故虽是在其婚后明确份额和具化,也仍应认定为属其个人婚前财产性质。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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