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实、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第4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第89条
【最高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此,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把握“共有的基础丧失”和“重大理由”的含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掌握严一点,以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由于以前没有审理过这类案件,所以如何准确把握《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精神,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审理的社会效果,能否案结事了等方面综合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司法和谐,推动公正高效权威民事审判制度建设》(2007年4月9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笫2集(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61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宫著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倾向性观点认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约定的恭础之上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
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某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