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离婚已经3年,按照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当时刚上小学的儿子由其父亲直接抚养,我一直未与儿子共同生活,无法行使教育他的权利。日,,因儿子在学校与他人打架被受害人家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通知我与前夫一起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有依据吗?
【解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你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与儿子之间的母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人民法院受理以你儿子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鉴于你儿子未成年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将你列为法定监护人通知你参加诉讼是有充分法律之依据的。【注:现为民法总则第27条】
----来源:《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的监护人》,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4245页。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