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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房屋能否要求分家析产(一)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725人看过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朱某;被告:曹某甲、袁某、曹某乙。
朱某于2013年秋天与曹某乙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曹某甲、袁某系曹某乙的父母,曹某丙系曹某乙的儿子(系曹某乙与前妻所生)。朱某与曹某乙同居前,曹某乙有平房三间、曹某甲有门朝西边房两间。

双方同居后于2014年在原有三间平房及两间边房的基础上各加盖了一层房屋,并在房子南边盖了两间两上两下房屋。2014年12月17日,因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曹某乙与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县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内容:“房屋建筑面积338.4平方米,补偿金额336,333元整,附属设施补偿31,935元整,一次性搬家费1016元整,一次性临时过渡费2630元,违建120.15m2,拆迁款14,418元,拆迁补偿费总额386,332元。”曹某乙于2014年12月24日领取拆迁款386,332元。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遂诉来本院。

原告朱某诉称,2013年秋,原告经人介绍和曹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曹某乙有三间砖石结构平顶房,被告曹某甲有两间平顶小锅屋,同居后原告和曹某乙靠打工收入在被告曹某乙原三间平顶房上又加盖三间房屋,在被告两间平顶房上加盖两间房屋。另外,又在被告小锅屋南头新建两上两下四间平顶房。2014年7月17日,上述所有房屋均被拆迁。被告曹某甲两间锅屋分得拆迁补偿款4万元,原告和曹某乙分得拆迁补偿款386,33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价值的一半即20万元。

被告曹某甲、袁某、曹某乙辩称,原告和曹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非法同居是事实。曹某乙原来的房屋是三间平房,其后加盖的部分属于违章建筑仅得到拆迁款14,418元,现被告仅同意对该14,418元进行分割。
 
【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于2003年秋天与曹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告与曹某乙同居前,曹某乙有平房三间、被告曹某甲有门朝西边房两间。双方同居后于2014年在原有三间平房及两间边房的基础上各加盖了一层房屋,并在房子南边盖了两间两上两下房屋,所建房屋无合法建设手续。

2014年拆迁时,原告与曹某乙同居后所建房屋拆迁所得应为原告与曹某乙的共有财产。拆迁协议中载明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38.4m2,违建120.15m2,但对被拆迁房屋哪些部分属于建筑面积,哪些部分属于违建面积,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又因该房屋无合法建设手续,原告与曹某乙同居后所建房屋是否在违建面积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予以证实。故原告与曹某乙同居期间所建房屋的拆迁款具体为多少,本院无法予以确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第7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朱某与被告曹某甲、袁某、曹某乙共同使用的位于灌南县公兴小区内房屋一套,使用权归被告曹某乙、曹某甲、袁某。(2)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违法建筑的认定。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首先审查,《物权法》第30条规定了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可以设立和消灭物权,但其成立的前提则是合法建造,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而确认违法建筑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有房产权属证明,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利用宅基地建设的,是否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2)违法建筑的处理。处理违法建筑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违法建筑,按照《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精神,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所以,对于单独针对违法房屋提起分家析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中有违法建筑的,对违法建筑不宜分家析产。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原告有提供证据证明涉及分家析产的建筑有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的建造手续。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建造行为形成物权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建造,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涉案分家析产的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由主张分家析产的原告承担举证举证。

(2)单独或者涉及违法建筑的分家析产,因违法建筑的确认需要有关行政部门认定,因此,法院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可以对诉讼不予受理,所以,违法建筑分家析产面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法院不予处理的诉讼风险。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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