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1.违法建筑物权的确认为何不能得到支持,违章建筑是否有物权?由于违章建筑的先天违法性,在公法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可予以限期整改、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因此,违章建筑是没有完整物权的。
但在私法领域,涉及违章建筑的归属、利用等问题而引发私人利益的冲突,是否就无人管呢?在这方面所涉及的违章建筑的物权效力及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的私法保护问题则成了本案解决纠纷的关键地方。特别是伴随着违章建筑的增多,司法实践中涉及违章建筑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加。故而,因违章建筑引发的民事纠纷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违章建筑占有、使用符合发挥《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从《合同法》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要综合利益衡量,进行辩证分析,不能轻易认定只要是违章建筑就什么权利都没有。至少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在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情况下,还是可以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
理由主要在于:其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建造人肯定不能对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如果赋予所有权,将导致对其过度保护,进而导致恶意违章建筑现象层出不穷,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如果对违章建筑完全不予保护,又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利于定分止争,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
其二,违章建筑建造人毕竟对违章建筑有投入,投入过程也没被制止,形成了事实建造,这是一个管理者不到位、被管理人越位的同时作用结果。在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章建造前,法律给予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者一定的占有和使用法律保护是必要的,这样既可以稳定社会,又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三,在法律实践中,通常将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称为公法,将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称为私法。违章建筑据此可分为仅违反公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的违章建筑,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章建筑,以及仅违反私法如《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违章建筑。对于仅违反公法而不违反私法的违章建筑只会受到公法上的否定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除非违章建筑被罚没、拆除等彻底灭失外,即对于客观存在且为建设人所占有的违章建筑物,一般不会影响到违章建筑私权利益,不影响违章建筑的权属、利用关系。
在私法领域,依据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仅违反公法的违章建筑在私法上仍会受到肯定性的评价,如本案的违章建设人被告和参与建设人原告同样受到私法平等调整和保护,对于此类违章建筑占有人,私法仍负有对违章建筑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陈立烽、叶文炳:《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
2.在房屋征收中,地方政府不应滥用“征收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而应尽量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尊重财产权以及区别对待等原则,持审慎的态度理性对待不同违法建筑的征收补偿问题,避免用统一的过于机械强硬的对待方式。针对前面提到的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情形的违法建筑,就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区别对待。
(1)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补偿。在很多被征收人看来,此类建筑根本就算不上是违法建筑。可是在房屋征收的实务中,政府出于利益和效率的考虑,将这类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可能性又不大。但是,结合法不溯及既往及信赖保护原则,如果对此类建筑不予补偿,又有失公允。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建造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今天,房屋征收中政府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其不具备相关房产证明为由而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进而不予以财产保护,这是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原则的。
(2)政府默许的违法建筑的补偿。违法建筑建成之后经年累月,成为居住者不可或缺的生活场所,并且一直未被及时处理,它们好像并未对别人、对社会造成任何紧迫的危害,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似乎和违法建筑也不搭边,更没有必要拆除,就连政府都默认它的存在。在房屋征收中对这类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同样不合情理。但是,对于政府默许的违法建筑的补偿应区别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的补偿。首先,对于政府默许的违法建筑,应该由当事人承担举证。其次,如果无法证明政府存在默许行为,那该建筑物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予补偿;如果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已经知道其违法建筑行为,但是并没有阻止也没有进行处罚,则按照双方过错由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责任分摊,也就是说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补偿。“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违法建筑,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政府两年内未发现漏办程序的行为,就应不予追究,并且为其补发证。因为程序上的瑕疵不像犯罪,并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当前国民法律意识水平很难要求‘城中村’村民在房屋建设时对每一个步骤程序都了如指掌,相对柔和的处理有助于减少征地补偿时的矛盾。”
(3)突击建造的违法建筑的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抢建“楼上楼”、“隔夜楼”等违法建筑,就其行为本质来说是对公共利益的挑衅,是一种市场投机行为,违建人希望利用扩建和加建之机增加房屋征收补偿面积,以便攫取更多的经济补偿。有人形象地说,这种抢扩建行为就是城市建设的绊脚石。另外,违建人本来就预知到所建房屋即将被拆除,所以,这种抢建形成的建筑也只能勉强称其为建筑而已,此类建筑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有的甚至都不符合居住的条件,有的还会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除此以外,此种行为还会对建筑资源、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如果对突击建造的违法建筑进行补偿,不仅会形成突击违建的不良风气,而且这会让寻求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合法建筑所有者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所以,此类违法建筑本不应存在,实质及程序都违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通过适当的程序进行处罚,在征收中一律拆除并不予补偿。除了以上这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违法建筑补偿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政府部门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确定具体的补偿措施。比如,经过买卖转手的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如果现在的占有者并不知道该房屋是违法建筑,则在征收补偿时,应给予足额补偿,并且追究之前违法建筑者的责任;如果在买卖过程中明知房屋存在证件不齐或者违法加盖等违法事宜,则应当让其也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再如,行政许可被吊销而导致的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此类补偿问题略显复杂,首先应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吊销行为非法。其次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下,当事人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得到足额补偿。
——李彦博、于力、张海英:《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探讨》,载《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共743页)>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