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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立案和处罚标准一览(二)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528人看过



最高院量刑指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版,(该量刑指导因为已经在数额方面已经远远落后于部分省市自己确定的标准,因此该量刑指导意见仅仅具有有限的参考作用),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数额起点依然是1万元,部分省市也会对其参照:


第七十四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五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七十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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