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攻略(二)中,我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审理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作了全面解读,今天这篇文章我会从实操角度来分享一下被特许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拿回“加盟费”。
一、协商
几乎处理所有争议事项都可以用到这种方法,但怎样协商才能拿回加盟费,也就是作为被特许人的一方你要求特许人把加盟费退给你,你的理由是什么呢?有哪些可以供你协商的点呢?
1、如果你找不到理由,建议你将攻略(二)学习一遍,或者委托律师先帮你发个律师函吧。
2、特许人如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九条,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可以上述情形作为协商的要点之一。不过客观上来讲,即便因举报导致特许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也与退还加盟费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
3、学习本攻略(三),找到你的案子可以拿回加盟费的法律依据,再去谈。
通常情况而言,即便你不学习本专题文章就去要求被特许人返还你加盟费的,如果在你们的合同中特许人收取了保证金,一般会愿意将保证金退还给你。如果连保证金都不愿意全额退还给你,你还是学习一下本专题文章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协助你处理吧。
二、诉讼
通过诉讼拿回加盟费,比较多的主张是:合同无效和合同终止,由于合同解除会引起合同权力义务终止,我把合同解除单独拿出来讲。
(一)合同无效拿回加盟费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秦律解读】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会产生一个返还的结果,在退还加盟费时需要考虑合同双方过错,即扣除因为被特许人本身的过错导致特许人受有损失的部分外,其余的应该予以返还。
2、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我们先来看看几个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案例:
案例1:(2019)鲁13民初516号 (2019)鲁13民初517号
裁判结果:合同无效,特许人全额返还被特许人加盟费,并支付自被特许人起诉之日起的加盟费占用利息。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中特许人宣称采用中医专利技术,利用未经质量检验的所谓“保健膏”进行视力康复理疗,并夸大、虚构治疗效果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广大近视患者尤其是青少年儿童近视患者及家长的切身利益,扰乱了近视治疗和保健用品市场的监管秩序,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本院认定涉案《加盟代理协议书(区县代理)》为无效协议。
【秦律点评】在案例1中,法院认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订的《加盟代理协议书(区县代理)》因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认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可能治愈系社会常识,特许人对此亦应知晓,故特许人对于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所以在裁判占用加盟费利息时未从加盟费支付之日起算而是从起诉之日起算。
案例2:(2020)湘知民终49号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认为违反了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在扣除掉被特许人实际占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以及享受特许人运营服务成本后,判令被特许人返还剩余35.33万元(诉请40万元)。
二审法院则认为,以个人名义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许可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依据被特许人方提供的新证据《声明》(证明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实为公司而非个人)认为案涉合同有效,遂驳回被特许人的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李XX虽然是以个人的名义与欧阳XX签署涉案许可合同,但李XX许可给欧阳XX使用的经营性资源来源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亦系李XX的个人独资企业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涉案《XXX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秦律点评】在案例2中,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是因为被上诉人(特许人)提供了新证据,新证据的主要证明内容是案涉合同的经营资源提供方实际是单位而非个人,即个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实质上有单位授权。类似的案例还有(2020)最高法民申4200号案件,最高法认为赵X加盟店与刘XX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时,赵X是该公司在宿迁地区的总代理,有权在宿迁地区发展该公司的代理商,具有签订代理合同的权利和资格。所以案涉合同是有效合同。
所以,本律师在此提醒被特许人,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主张合同无效进行维权有一定风险,在制定该项诉讼方案时还要考虑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即特许经营资源的提供方与特许人之间是否有授权代理关系或者特许人个人的签字实际上代表履行合同义务的特许经营单位。
案例3:(2017)桂民终25号 (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91号
裁判结果:合同无效,特许人返还全额加盟费用,但未支持加盟费占用期间的利息。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快递的特殊行业规范、管理,故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该条款应当理解为禁止性的法律规范,禁止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违反该种规范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取得该地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故原、被告订立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系无效合同。且原告(被特许人)未实际经营及使用被告(特许人)经营资源,故加盟费应予以返还。
【秦律点评】在案例3中,法院认为特殊行业的特许经营合同除了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及有关条款)之外,还应当适用特殊行业规范,如违反特殊行业的强制性管理规范的,会导致合同无效,这点需要注意。
综合以上3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理由适用《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及有关条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特殊行业的行政法规;合同无效能起到返还加盟费的效果,但是具体返还加盟费的金额要考虑合同双方的过错,以及对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情况。
(二)合同终止拿回加盟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秦律解读】从上述规定来看,合同终止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产生返还加盟费的问题。
但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内,被特许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实际经营(没有开店)、没有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也从来没有履行过相关义务,或者特许人仅履行部分义务的,这种情况下合同终止,应该依法清算。我们可以主张特许人返还加盟费,返还加盟费的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合同未履行的主要原因或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来酌定。
我们来看一下案例4:(2020)桂民终970号
裁判结果: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结果:被告赔偿加盟费及保证金损失和利息。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解除时甲方不退还加盟费且乙方须按实际经营时间支付商标使用费”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应为无效;被告公司注销后,其作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不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与覃X签订的涉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XX公司注销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日。合同终止后,应依法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清算。综合合同约定期限、实际履行期间、双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对覃X要求退还剩余年限72000元加盟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保证金的退还,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终止后,保证金应予以退还,故覃X主张退还该笔保证金于法有据。
【秦律点评】在本案中,特许经营期限尚未届满,但是发生终止合同事由(被告公司被注销),剩余经营期限内的权利义务无法继续履行,应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清算,故法院支持了返还被特许人剩余年限内加盟费的诉请。同样地,如果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但是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均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也应该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清算,这个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被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拿回加盟费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秦律解读】实践中常用的是适用《条例》第十二条“冷静期”解除,以及合同的法定解除(比较多用的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然,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也可以在约定条件成就时适用约定解除,实现拿回加盟费的目的。而适用《条例》二十三条第三款解除合同的,在实践中则附加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前提,这一点在攻略(二)中已经提示过,这里再次强调一遍。
1)【适用《条例》冷静期解除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5:(2018)沪73民终247号
裁判结果:解除案涉合同并退还加盟费66800元(一审主张69800元),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李X自签订系争合同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有6个月的时间,但其未选址开店经营,未使用已然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结合李X签约后不久即有众多加盟商起诉已然公司的实际情况,李X援引上述条款要求确认系争合同于诉状送达已然公司之日即2017年2月4日解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系争合同解除后,已然公司收取的加盟费应予返还。但并不意味着行使该项解除权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诚实信用是民商事活动中的重要原则,系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李X对未知市场前景的迟疑,应当由其为系争合同解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系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酌定已然公司返还加盟费66,800元。
【秦律点评】适用冷静期解除合同,冷静期的具体适用应注意:1、如合同约定冷静期期限,须在冷静期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并通知到对方;如合同未约定冷静期期限,仍可以适用冷静期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2、适用冷静期解除合同须以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为前提 3、加盟费的返还金额会考虑解除权行使的时间,解除权行使的动机、特许人为履行本案合同产生的费用或者因本案合同解除导致特许人的损失,但特许人应就因履行本案合同有损失进行举证。
在本案中,被特许人解除系争合同时已经超过了6个月,法院认为被特许人虽可以基于冷静期条款解除合同,但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故本案中一审法院扣除了3000元。
2)【适用与“合同”有关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出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情形。
比较常见的情形有:合同约定被特许人在合作区域独占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但该独占许可区域内尚有其他同类品牌店,致使“独占许可”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明星代言产品,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足以影响被许可人是否进行项目投资的决定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足以影响被许可人知情权、选择权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产品质量和合同目的方面 ,即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产生质量问题时,是应先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目前存有争议。在(2018)鲁民终999号案件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观点不一,目前该案由最高院提审中,不知道裁判文书何时上网,大家可以一起关注一下该案进展。
3)【合同解除还是合同终止的策略选择问题】,是《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三容易让人误会的地方。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6:(2018)粤73民终2293号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判令被特许人返还加盟费以及保证金,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已经终止,被特许人诉请解除合同已经没有意义,故与解除合同有关的诉请全部不予支持,判决仅返还保证金。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双方虽未就特许经营期限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期限规定,除非莫XX同意,否则该期限不得少于3年。莫XX在本案主张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期限为3年,并提供了案外人与即迅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均约定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年,由此可见,莫秀娟主张涉案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年也符合交易习惯。即迅公司并未在2017年5月31日前履行继续授权莫秀娟为加盟商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莫XX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则认为:即迅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明确载明授权莫XX为“简剪乐”的加盟商,期限从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莫XX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此时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莫秀娟要求解除本案合同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因此,莫XX请求解除本案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秦律点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并不当然适用3年这个最短的合同期限。如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为1年的,则维权时要考虑合同终止这个大前提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本案中特许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客观上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再去主张合同解除,有一种用力过猛的感觉,作为专业律师应该避免。
最后提示大家,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维权时尽量避免提撤销合同,这个比合同无效更困难更难实现。还有诸如以违反“两店一年”、信息披露、备案登记这些理由主张合同解除或者无效的,再去好好看看我写的攻略(二),咱们讲话要讲到点子上才行。
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
1、特许经营合同
2、加盟费支付凭证
3、其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