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仁普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僵局视野下拿回加盟费的可行性分析

发布者:秦仁普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94人看过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维权攻略(四)合同僵局解除合同的可行性探讨

 

问题引出:

2019年的时候办过一个代理原告的投资合同相关的案子,原告有意向投资一家餐饮店,餐饮店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须分两笔支付投资款。原告支付第一笔投资款后,在支付第二笔投资款之前表示自己周转困难,能不能只受让一半股权,转让方没有同意。后来原告在第二笔投资款支付期限届满后没有支付,没过几天餐饮店关门了。转让方仍旧催促原告支付投资款,而原告则不想继续投钱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想着把之前投的钱拿回来。后来我们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25万元,法院最后判定返还原告投资款23万元。

 

在这个案件里面很显然陷入了合同僵局:餐饮店是原告拟投资公司的唯一产业,餐饮店关门不是原告原因导致,但如果继续让原告往里面投钱,则原告面临餐饮店停业遭受损失的风险,这对原告而言显示公平。而即便原告往里面继续投钱,双方也无法像投资合同约定那样继续经营餐饮店,所以双方签订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定原告未按约定投第二笔钱虽系违约方,但是在符合这三个情形时仍然可以解除合同:1、原告无恶意违约2、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显示公平3、被告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而在特许经营合同领域,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加盟商(被特许人)时常会因为一些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致使加盟店没有开张,或者将加盟店关门的情形。那这些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拿回加盟费呢?或者说,在不具备适用冷静期解除合同、特许人也没有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也没有可以适用法定解除的情况时,到底我还有没有办法拿回一点加盟费?

 

下文我将为您分析并揭晓答案。

 

我们先看北京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2020)京73民终2670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一审诉请,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并非特许人只要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就必然导致合同解除,需要判断具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对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中,药店未正常开业的原因为范某未找到药剂师,由此可知,百X草堂公司和嘉X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并未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和被特许经营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实质性影响;另外,不解除合同并没有导致对上诉人的显示公平,所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秦律点评】在这个案例中,是因为被特许人自己的原因没有加盟店没有开业,并且还在合同期内,他也没有法定的可以单方解除的理由,法院的意思是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继续履行不会对原告显失公平(你的药店还是可以开业的),所以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支持。

另外,这里面也含有这样一层裁判思路,就是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初始阶段(开店)阶段,对于合同目的的判断可能更多地倾向于加盟商能否顺利开店,在这个案件中因为是因为原告未找到药剂师没有开店,法院判断这一因素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目的实现。

 

案例二:(2021)73民终562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一审诉请,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具体到本案中方某主张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应当解除的原因是,店铺的选址离家庭住址太远,无法照顾家庭,因此“不想干了”,而关于选址地点合同并无约定。显然,该解除合同请求所依据的理由,系出于方黎一方自身的履行困难,既非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继续履行已经违法,或基于自然规则,如标的物的特定物灭失而发生的不能履行;又非债务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宜直接强制履行,或履约成本远远大于履行利益,且本案中鱼X贝贝公司坚持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方某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法院另追加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应信守承诺、自担风险。若允许因违约方自身履行困难或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不仅侵害了守约方的利益,还将引发道德风险,严重危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所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秦律点评】在这个案例中,被特许人开了店经营了快一年,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想开店了”,而不是由于继续履行导致履行费用过高或者显示公平,才被迫关门。这种情况下即便加盟店客观上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关门了,法院也不会认定双方陷入合同僵局,从而判决解除合同。

 

案例三:(2019)京0101民初13641

裁判结果:合同解除,特许人返还加盟费1万元和1000元管理费,保证金不退,并且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裁判理由:在双方均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且互有违约行为时,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现周某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保证金应不予返还。周某签订涉案合同后已开店经营,经营期间利用了韦小包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故对该笔加盟费用的退还,本院根据涉案合同履行期限3年履行期限(解除合同时实际履行两年多)、周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经营的情况合同履行的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由韦小包公司返还周的金额11000元(加盟费10000,管理费1000,原加盟费58000、管理费6000

【秦律点评】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特许人存在缺货及供货不及时的违约行为,可予以追究特许人的违约责任,但尚不足以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实现,所以案涉合同不存在可约定及法定解除的理由,但被特许人已经另行经营其他非特许经营项目,双方陷入合同僵局,且特许人同意解除合同,所以确定双方合同系协商解除,但同时因为互有违约行为,应互相承担违约责任,故做如上判决。

【总结】因个人原因导致加盟店没有开店(开业),继续履行不会导致原被告利益失衡,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而在认定合同僵局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支持解除合同,但是会考虑合同履行期限、实际履行情况、违约情况及过错程度来判定加盟费及相关费用的返还。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实施前类似的案例:

 

案例四:(2020)沪0115民初3856

案例五:(202010知民初249

案例六:(2020)津0101民初6592

【秦律点评】上述三个案例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法院在认定合同僵局时的考量因素是:第一: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并非恶意;第二:若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利益将明显失衡;第三:被告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我在引言中列举的亲办案例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例六中,法院虽也认定了合同陷入僵局应予以解除合同,但是认为完全是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陷入僵局而解除,在综合考虑到只有两年许可经营期原告已经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经营一年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予退还加盟费;但是法院认为原告在继续履行合同已对其明显的不利情况下,选择停止营业并解除合同,与疫情影响不无关系,最终本着公平原则及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原则,同时考虑原告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原保证金为2万元)。

【总结】因存在合同僵局,作为特许人的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会判定解除合同,但同时认为不影响原告(解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判定特许人返还加盟费时原告的过错程度实际使用被告的特许经营资源对外经营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在案例四中,因原告实际上并未利用被告的特许经营资源,且原告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所以品牌授权费和保证金共计返还的比例占全部金额的80%左右;而在案例五中,因原告实际使用被告经营资源一年多且系原告违约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合作金及品牌管理费共计返还的比例占全部金额的33%左右;而在案例六中,两年的许可期原告使用了被告的经营资源一年多,且系原告违约解除,所以法院干脆判决加盟费不予返还。由此可见,因陷入合同僵局而解除合同实在是无奈之举。

 

我们接下来看看《民法典》实施后,法院认定存在合同僵局时是如何适用法律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我们来看下面两则案例:

案例:(2021)鲁民终25

案例:(2021)沪0104民初5427

法院认为:加盟商自行停止经营,并注销了加盟店,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涉案合同已经处于事实上无法履行的状态,且特许经营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从破除合同僵局、提高交易效率、维护权利义务对等和促进双方合同利益平衡等角度出发,涉案合同应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实际履行情况、加盟费金额及各自过错程度,酌定返还部分加盟费或者保证金。

【秦律点评】《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在认定合同僵局时更多考虑特许经营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这一特点,认定一方事实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停止经营、注销加盟店),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必要,遂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解除合同。

关于解除的后果:在案例七中,因为被告未披露相关信息,该行为会对原告签订合同具有一定的误导,故被告对合同解除具有一定责任,原告实际使用了被告的经营资源,最终判决返还加盟费的比例占全部加盟费的约60%左右;在案例八中,法院认为品牌使用费、设计费、培训费、管理费本质上均为加盟费,应作为整体进行评判,最终考虑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案涉三年期合同已经履行一年多的情况下,判决返还加盟费的比例占全部加盟费的约30%左右。

但法院普遍认为在因为加盟商违约导致合同陷入僵局而解除合同时,对于前期开店的成本支出(装修、消防施工、租金等费用),并非实际损失且并非特许人原因导致涉案店铺无法继续经营所产生,所以不支持加盟商赔偿损失的请求。

由此来看,《民法典》实施前后关于合同僵局的判断,仅在本院认为处略有不同,但处理结果上并没有差别。

 

附:特许经营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的经典论述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或经营模式等资源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与有形商品等一般交易不同,特许经营中所交易的商品具有无形性,从这个意义上看,特许经营合同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其具有持续性的交易内容,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在此情形下,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都要善意行使权利,应当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终结合同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破解合同僵局

 

我们来看最后一个案例:

案例九:(2020)浙01民终298

在这个案例中,加盟商在装修未通过的情况下将门店投入运营,后又自行拆除门店门头装潢,法院认为系加盟商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存在合同继续履行对双方均不利或显失公平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秦律点评】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双方目前还没有形成合同僵局,双方的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其实我个人意见是,法院判决合同解除但是因为原告违约导致解除,所以加盟费和保证金均不退更为合适。当然,这个二审判决作出的时间是202071日,此时还没有民法典什么事情,引用九民纪要解除合同,确实要符合三个考量因素。

 

【总结】

综合上述案件的案情以及法院的裁判结果,我们发现法院在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在判定合同僵局解除合同的逻辑是:

  1. 根据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判断有无可以适用冷静期解除(单方解除)、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况出现;

  2. 根据争议发生的时间,确定适用民法典还是合同法,从而具体确定合同僵局适用的法律规范;

  3. 在认定合同僵局是否出现时,考虑很重要的影响因素有:被告是否同意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客观上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4. 在完全是由于原告怠于履行义务,且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导致原告权利义务完全失衡的情况下,法院甚至会认为未陷入合同僵局,不会判决解除合同;

  5. 即便法院最终认定陷入合同僵局,能拿回的加盟费也比法定解除合同少的可怜,而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是否使用特许人特许经营资源会严重影响加盟费的返还比例。在合同期限内使用了特许人较长时间特许经营资源的,能拿回的加盟费占比非常低,甚至会与违约责任相抵扣;

  6. 合同僵局解除合同,一般不支持原告所谓“赔偿损失”的请求。

    由此来看,在特许经营合同领域,合同僵局解除合同确实不是首选方案,实乃止损的最迫于无奈的举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