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情人节翻垃圾桶捡拾金链子,原主人要求返还一事
看到一则新闻称:一女子情人节翻垃圾桶拾到鲜花、口红和金链子,金链子的前主人是一名男子,看见女子发的视频后自称自己将金链子放在花里面送给女友,女友生气了把花扔了,男子要求拾得女子返还金链子,女子事后将金链子返还。
我们聊一聊这则新闻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
按照男子的说法,他已不再是金链子的“主人”(权利人)。按照赠与的一般规则,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得撤销赠与。那这个男子将金链子和花赠与女友,女友收下后即完成了赠与,女友才是花和金链子的权利人。
女友生气将花扔掉,同时扔掉了放在花里面的金链子,这个时候我们要探究女友对金链子是“遗弃”还是“遗失”,因为这分别对应两种法律关系。
如果女友知道这里面有金链子,仍然扔掉,视为其放弃了对金链子主张权利,这个金链子就属于无主之物,适用法律关于无主之物的相关规定。
如果女友不知道这里面有金链子,其主观上并无放弃对金链子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适用法律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无主之物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而拾得遗失物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以这个新闻里面,对于女子(拾得人)来讲,金链子属于比较有价值的物品,在难以分辨出原权利人是否放弃权利的情况下,按照拾得遗失物规定处理是合适的。即将拾得物在送交有关部门前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送交权利人或者有关部门。
虽然按照上述分析,该男子已经不是金链子的权利人,但对于拾得人来讲,其并不清楚这名男子已经将金链子赠与他人的事实,男子能拿出付款凭证证明其系购买人的前提下,女子将金链子返还给男子,这个返还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提醒大家必须要注意的是: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赔偿的;2、当“遗失物”定性为刑法上的“遗忘物”时,拾得价值较大遗失物拒不返还的后果,是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