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男方婚内承诺将婚前房产赠与女方,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女方能否主张分割房产?
答:房子目前登记在男方名下,仍然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在这个问题中男方承诺的赠与房产这一行为是适用赠与合同相关规则的,因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登记生效主义,在问题中,女方虽然有权向男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但男方仍可以依照《民法典》659条为由主张撤销赠与。
主要考虑是: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并没有绝对排除合同法的适用;而且,婚姻家庭虽以身份关系为前提和基础,但其中亦涉及财产关系内容,应有合同法的适用余地。《民法典》实行后,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更应注重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协调统一,仅以身份关系为由,完全排斥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调整,需要特别慎重。而且,为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权属明确地通过登记体现出来,也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了,如果双方去办理一个赠与合同公证,那就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