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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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与代位求偿的不同规定

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3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科技公司与XXX签订借款合同,案外人为该笔款项提供担保,将某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某科技公司不能偿还借款,XXX将债权转让给某商贸公司,某商贸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该抵押房产现由被告经营,作为债权受让人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律师意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一直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原告受偿的是抵押担保权,而非债权,不适用代位追偿的规定。


法院认为,原告所诉为债权人代位求偿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应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系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本案被告承租案外人房屋,依约应向案外支付租赁费,原告基于债权转让成为案外人的抵押权人,其与案外人系担保物权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代位求偿权于法无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朱玉霞律师,咨询电话:15376282358(同微信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自己的刑辩律师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6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