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9日 8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男与某女(案发时不满16周岁)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 年下半年某女怀孕,怀孕中期的时候,某女提出孩子出生后卖掉,被告人某男同意。被告人吴某通过李某、高某联系到买家被告人王某、李某夫妇。2020年4 月 30 日某女出院当日,被告人王某、李某支付了住院费用10000元,吴某告知王某、李某婴儿家属同意收取35 000元“营养费”,被告人王某、李某将35 000元现金交给吴某后将女婴买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告人吴某卖儿童,均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李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均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法院提出免于刑事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被拐卖儿童亲生父母明确表示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收买该儿童,后对其悉心养育,视如己出,与被拐儿童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均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