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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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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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的劳动关系次被转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变化

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2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告某某原系滨州某某厂职工,2001410日因工受伤,伤残玖级。滨州某厂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被滨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依法破产,后由被告某滨州公司对其实施托管经营,被告系滨州某公司的控股企业,,但是工伤待遇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被告某公司认为原告提起仲裁已过时效。被告不是工伤赔偿的适格主体,被告系民营企业从没有拖管过原告。


律师意见:原告系某厂职工,因工受伤,该厂破产还债,并未对原告工伤进行赔偿,滨州某公司对某厂接受后,也未对原告工伤赔偿,滨州某公司现已破产。原告自某厂破产后被安排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作为滨州某公司股东与其系关联系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工伤赔偿待遇。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58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570元。



朱玉霞律师,咨询电话:15376282358(同微信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自己的刑辩律师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6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