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3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告某某原系滨州某某厂职工,2001年4月10日因工受伤,伤残玖级。滨州某厂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被滨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依法破产,后由被告某滨州公司对其实施托管经营,被告系滨州某公司的控股企业,,但是工伤待遇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被告某公司认为原告提起仲裁已过时效。被告不是工伤赔偿的适格主体,被告系民营企业从没有拖管过原告。
律师意见:原告系某厂职工,因工受伤,该厂破产还债,并未对原告工伤进行赔偿,滨州某公司对某厂接受后,也未对原告工伤赔偿,滨州某公司现已破产。原告自某厂破产后被安排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作为滨州某公司股东与其系关联系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工伤赔偿待遇。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58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