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2日 7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程某系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工作期间经常性加班,但某公司一直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被上诉人为此申请了仲裁,仲裁后诉至一审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中院,上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程某在仲裁期间及一审诉讼期间与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单位还为其支付了工资,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院程序。
律师认为解除经济补偿金均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为前提,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先裁后审原则。在仲裁时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并非一概在提起仲裁和诉讼前即告终止。
最终法院支持律师观点,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