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朱玉霞律师
朱玉霞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滨州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5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贾某某伙同王某某  (在逃)先后7次至东营市利津县利津镇梁家庄子村东南方向的  “滨南采油厂管理八区注采三支部21号计量站LJL25X8油并和利八路跨红旗渠桥西北300米的滨南采油厂管理八区注采二支部17号计量站LJL32X48、LJL32X50油井盗窃原油共计6.93吨, 价值31096.4元。其间,王某某、王某某确定作案时间及地点  并负责望风,贾某某到现场关闭欲盗窃的油井的监控报警器电闸  后,再从油井套管处放油并装至贾某某驾驶的改装的无牌蓝色油罐车内,贾某某负责运输至被告人董某某在垦利县董集镇董家村 开设的收油点。在该收油点内,被告人薛某某受董某某雇佣负责化验及装卸原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原油,价值3109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薛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原油仍予以收购,价值31096.4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玉霞律师接受案件后,经过查阅卷宗,多次走访,认为告人薛某某受雇于董某某,系从犯,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朱玉霞律师,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自己的刑辩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6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