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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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玉霞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X(分案审理)与李X2在网上联系购买甲卡西酮。2018年2月19日,张X2、被告人苏X到无棣县李X2见面。朱某、李X2、路某生产了2.2公斤甲卡西酮,被告人李X2用以前生产的甲卡西酮凑足了2.5公斤。同年3月7日,张X2、石X(另案处理)与朱某、李X2、路某在无棣县开发八路交易甲卡西酮2.5公斤,张X2向朱某支付货款2万元。后,张X2、石X将上述甲卡西酮运回山西省长治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X帮助张X2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固态甲卡西酮2.5公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多次约见被告人,审阅卷宗,认为

被告人苏X对交易2.5公斤甲卡西酮时他没有参与,苏X主观上没有帮助张X2贩卖毒品的故意。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朱玉霞律师,咨询电话:15376282358(同微信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自己的刑辩律师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6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